钟海文律师
职位: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
案情
孙某与席某于2016年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10月举办了婚礼,为了与席某结婚,在举办婚礼前共给付席某彩礼100000元,并出于结婚目的给席某购买了钻戒一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认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分手,后孙某起诉席某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
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孙某与席某虽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均确认已同意分手,因此孙某请求席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但适用该解释的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彩礼返还则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彩礼的性质:彩礼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律关系涉及身份和财产双重法律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所以目前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也明确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没有将财产性因素置入其中。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不支持彩礼退还,女方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第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第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第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第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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