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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灭失之诉——债务人的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李新锋律师

职位:知识产权部部长、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民事侵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案例

纠缠不休催还款

张某女在与王某男恋爱期间向王某男借款18000元,并向王某男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后因二人因性格不合,张某女提出分手,王某男要求张某女还钱,张某女为了彻底与王某男断绝关系,同意还钱并还多还了2000元,王某男收到20000元后向张某女《收条》,但未收回《借条》。此后,王某男经常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长期骚扰张某女,要求张某女继续还款。张某女不胜其烦,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派出所均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问题

山穷水复疑无路

按照正常的逻辑,如果债务人不及时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比如,如果张某女没有偿还王某男借款18000元,王某男作为债权人可以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女还本付息。如果张某女对王某男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王某男出具《收条》,以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全部借款,并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男的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王某男似乎并不打算向法院起诉,其目的也并非单纯的想要张某女还钱,张某女自然也没有机会向法庭陈述其已经还清债务的抗辩理由。已经不堪忍受王某男的长期骚扰张某女该怎么办?奋起抗争,我请人对王某男武力报复?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等待王某男自己良心发现,不再骚扰?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而且,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使得王某男的行为变本加厉!


出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张某女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张某女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王某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庭审中,王某男辩称,张某女共向其借款22000元,还欠2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张某女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导致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王某男声称尚欠2000元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最终判决确认张某女与王某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


启示

“消极”之诉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相当活跃,尤其是网络金融的繁荣,使得小额借款相对容易,一些借款人频繁向这些公司借款。部分公司或出借人,巧立名目要求借款人支付咨询费、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等,使得借款人实际上支付的借款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则会采取一些特殊手段上门催收借款,比如雇佣闲散人员上门讨债、尾随盯梢、在大门上刷红漆写大字、发恐吓信息等威胁借款人,对借款人及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更恶劣的“套路贷”则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诈骗借款人的财物。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套路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应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但对尚未构成违反犯罪的的借贷行为,债务人在已经偿还了借款或者偿还了巨额利息的情况下,仍然遭受“债权人”的骚扰时,除了报警之外,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之诉,也不失为一个摆脱困境的救济途径。这类消极确认之诉可以消除法律上的不稳定状态,避免当事人由于争议导致的经济和精神的不安定状态,甚至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发生恶性事件,在定纷止争上确有其独有价值和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类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一案中,认可了确认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的存在。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临县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更是明确支持了原告关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诉讼请求。这足以说明,债务人主动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诉讼是可行的。不过,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起类似诉讼也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有些法院对此不予立案或在立案后驳回债务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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