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燕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金融等
老话常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案件审判中,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非常广泛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于1995年3月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究竟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是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但是,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是有证明力的,即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要使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在最近的刘强东涉嫌强奸的事件中,经过精心剪辑的受害人与刘强东律师的通话录音因违背了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该通话录音断章取义,只是试图引导舆论罢了。
那么,如何获取一份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呢? 1、尽早录音。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2、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例如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等。此外,在无法获取其他录音的情况下,电话录音相对较为容易获得,且由于手机号现实行实名制,身份也易于锁定,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取证方式。 3、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4、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5、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6、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7、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8、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课作为证据使用,但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这样的录音证据才能被法院所采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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