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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浅析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漆飞 律师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前言

每个人都希望安安心心工作,平平安安挣钱,健健康康生活。但现实生活中,意外总是在不停的发生,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那么当意外发生的时候,身边有个律师朋友自然是再好不过了。最近笔者就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咨询其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是否有资格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笔者觉得有必要通过这样一篇文章,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下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满足哪些条件。


温习篇


那么我们先来温习一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重庆市2017年的社平工资为6106元/月,重庆市2018年的社平工资暂未公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本篇文章学习的重点)。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随着国家统计局官网于2019年1月21日10:00发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可以确定2019年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785020元(全国统一)。


学习篇


我想大家学习过《工伤保险条例》的应该都知道,因工伤亡职工,其近亲属有权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那么我国就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呢?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核定?因工伤亡职工的近亲属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有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呢?现笔者带着这些疑问与大家一起学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一、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所称因工死亡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一)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义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申请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孙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想大家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都有权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有在满足上述的那些条件的情况下,才享有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且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那么问题来了,申请人是否属于享有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核定呢?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找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附则篇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重庆市调整了本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笔者现也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号)一并分享给大家:

一、调整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重庆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2018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2)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给广大读者提供更多讯息,以便广大读者及身边的朋友更好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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