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宇 律师
执业领域: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争端解决等
近两年,随着重庆市房价大幅上涨,二手房交易市场火热。笔者梳理了近两年代理的数十起二手房交易诉讼案件,总结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导致交易失败双方对簿公堂的种种情况,并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式。
一、签订合同后,因房价上涨,卖方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毁约
此种情形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审查问题,在二手房交易当中,应审查买卖双方交易主体资格,并对交易房屋进行产调,明晰权属。在有房屋交易中介公司的情况下,应当督促中介公司作出详尽的产调。如房屋涉及共有产权,需共有人均到场签订交易合同,如共有人无法到场,需提供签订合同的授权证明,必要时进行公证授权。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
二、签订合同后,因买方贷款审批被拒,交易失败
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买方均系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但部分买家缺乏对银行贷款政策的了解,盲目信任房产中介的“夸大宣传”,部分房产中介缺乏职业道德,往往为接单虚假承诺包办贷款。买方在交易前,需要详细了解近期银行贷款政策,必要时先前往拟贷款银行进行政策咨询;除此以外,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应明确约定贷款被拒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宜,贷款被拒不代表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均应对贷款被拒后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能更换付款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以免出现争议。
三、签订合同后,买方第一次贷款申请被拒后,可否继续更换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均缺少对按揭贷款申请次数的详细约定,这导致部分买家按揭贷款申请提交多次,交易时间严重拉长,卖方利益受损导致争议产生。在重庆市某区法院判例中,合同未约定贷款审批次数的,卖方只需配合一次即履行了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义务,如买方贷款被拒,卖方有权不继续配合买方二次申请或三次申请。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申请按揭贷款次数,一来节约双方交易时间和成本,二来避免争议发生。
四、签订合同后,买方只支付了部分定金后即毁约,卖方能否主张买方按全部定金进行赔偿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的数额以实际交付定金、接收定金的数额为准。因此,买方在支付部分定金后,卖方如接收部分定金,视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因此,卖方如主张按定金罚则要求没收买方定金,只能取得买方已付定金,无法取得未付定金。卖方可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及实际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不能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可选择较高一项进行主张。
五、因签订“阴阳合同”,履行产生争议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税款,签订“阴阳合同”,双方因后续履行中的付款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阴阳合同“客观上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可能闹得鸡飞蛋打。以”阴阳合同“的方式欺骗税收征管部门,更可能招致处罚。签订”阴阳合同“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存在重大交易风险,造成更大损失。
六、因未明确约定“解押款由谁承担“而产生争议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解押由买方负责,未约定解押款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应当由对方承担,法院以约定不明确,但解押本身是卖方义务,只有卖方能前往银行办理解押,因此判决由卖方承担。本案警示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对合同关键义务要具体明确的进行说明,切莫用简单字眼带过。就房屋解押款来说,如未约定情况下,该解押款属于卖方欠付银行贷款,于买方无关,但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往往资金不充裕,自行解押困难,因而约定由买方付款解押,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解押款最终由谁承担,以及是否从总房价款中抵扣等事项,以免产生歧义。
七、因首付款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
买卖双方约定“首付款在过户当天支付“,但双方就应当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首付款和过户时间谁先谁后的约定不明,但明确约定了过户时间,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当天过户,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警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重要时间节点加以明确约定和详细表述,对可以确定履行时间的予以明确,如定金支付时间、首付款支付时间、办理银行预约还贷时间、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时间等等,对不能确定的时间予以控制性约定,如银行审批通过时间,一般约定比正常流程稍长的时间,预留充足以便应对特殊状况。对买卖双方各项义务的履行时间,要明确约定先后顺序,以免产生争议。
八、因房屋交易中介公司未加盖公章导致补充协议无效
本案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并明确应经买卖双方签字及中介公司盖章后生效,但中介公司忘记盖章,最终法院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本案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交易失败。警示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重视合同签署工作,对签字主体、签章方式等均应当严加审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切莫签错字盖错章。
九、交易失败后,房屋交易中介收取的中介费用可否退还?
很多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失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退回中介费用。但能否退回中介费用,一是要看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二是要具体分析交易失败的原因。交易当事人要详细阅读格式合同中的中介费条款,明确中介公司的主要服务内容及收费方式等,是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服务主要内容,还是以为双方办理完成交易手续为主要服务内容。在交易失败后,如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可依法追究中介公司过错责任,必要时起诉中介公司;如因交易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一般可在诉讼中将中介费列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陷阱”很多,既有来自交易对方的“暗算”,也有来自中介机构的“大坑”,如果不够谨慎和小心,踩上了“地雷”,最终导致交易失败,付出时间和金钱的代价。不管是购买刚需住房还是投资,购买二手房均是一件大事,有专业律师保驾护航势必会免去不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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