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
职位:合伙人、市场部副总监
执业领域:合同法、婚姻家事法律
众所周知,”一人公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如果公司产生负债,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股东要想免责,只有自证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发生混同。
※那么问题来了:一、夫妻股东公司是否也存在上述风险?
近期笔者看到一则有趣的判例,该判决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鄂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对于夫妻股东公司能否被认同为“一人公司”做了肯定结论。
而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公司。而本案中青曼瑞公司是夫妻股东,换言之存在两个自然人股东,字面看明显不属于“一人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一方为证明其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举示了一些证据:
1.夫妻股东均使用个人账户就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收支。
2.夫妻股东曾对公司享有的代理经营权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
3.夫妻股东以公司名义为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提供间接担保。
上述证据证明:夫妻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据此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由此判决支持追加青曼瑞公司的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照如此看:夫妻股东是可能存在一人公司的相关风险的!
但现实中,为了规避一人公司带来的风险,很多人就采取了夫妻股东的方式来从字面意思规避一人公司的设立风险,但上述案例充分说明并非设立二人股东就万事大吉了,公司在正常的运营管理中一定要注意:
1、避免随意用公司作为夫妻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避免随意用夫妻股东的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营收或应付款项的结算账户。
3、谨慎起见,避免设立夫妻股东为唯一股东。
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存在一定空白,但不排除后期规定的完善会将此明文规定,届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还是得不偿失。
※二、除此之外,还有必要更进一步探讨:若夫妻股东实际在公司存续后已经办理了离婚,但夫妻是为逃避债务办理离婚,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还能否认定“假离婚”的夫妻公司性质系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呢?
现实情况中,很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会选择办理离婚但二人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收支共同享有和负担。笔者认为,若债权人能够取得充分证据证明二人离婚系为逃避债务、并实际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收支共享,也是存在一定认定风险,至于未来法律规定会如何完善,就只能交给未来的司法发展趋势了。
不过就笔者所了解的,现实中尚存在大量的一人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们风险尚不自知,经常接到电话询问:公司欠债了,被诉了,会不会冻结我股东的资产?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被诉不会累及股东的,但如果你是一人股东,或者公司只有你们夫妻股东,那就存在一定几率的不确定性了,公司的设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规避,至于公司的经营更是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期待通过本篇文章能对更多的一人公司、夫妻股东公司引发一些关注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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