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保险、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但因汽车型号不同所需缴纳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则是最主要的车辆商业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到车外的事故受害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导致的损害,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常常存在着被保险车辆中的“本车人员”能否转化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的争议,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笔者拟用一则案例作简要探讨分析。
案情简介
甲某驾驶一辆货车行至某高速公路弯道处,因弯道较急,甲某操作不当,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防护栏擦挂后向左侧翻,搭乘人乙某被甩出车外,并再次受到该货车碰撞,事故造成乙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乙某死亡于车内的鉴定结论。甲某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甲某向乙某家属支付赔偿后,向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丙保险公司认为乙某为车上人员,依法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作出拒赔通知。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执的焦点是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应当被认定为“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即乙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五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所谓的“第三者”应当被界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亦作出规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单单从字面上理解,“本车人员”应当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内或车厢内的人员,其范围应当缩小在车内的空间。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除去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对象主要有驾驶人、乘车人,乘车人包括购票乘车人和减免票的人员,不包括非法逃票的人员。
本案中,通过法医学尸体鉴定,乙某在被甩出车外前就已经死亡,即乙某在车内已经死亡,乙某的死亡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所以乙某不能因身体位置空间的转换发生由事故发生前的“本车人员”变为事故发生后的“第三者”的身份变化,其所受到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该损失不应由丙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亦不能机械的理解受害人的位置是在车内或车外就一概而论其应当为“本车人员”或是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和“第三者”二者的定义均不是绝对的,固定的,其具有相对的身份性、临时性和可变性,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身份的转化。这一特定时空条件也应放到大交通事故发生开始到结束的一段时间,在特定时间、空间条件的变化下不断转化,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就本案而言,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乙某在车上,其从车内被甩出后,与本车再次发生擦挂、碰撞或碾压后致使乙某死亡,只有肇事车辆辗压到他时,伤害事故才真正发生,那么应当以这一时间点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乙某的身份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综上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车人员”和“车外人员”的定义,在保险理赔案件中对这两者的身份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对于此类由车内摔出车外的人员是否应当为“本车人员”还是应当为“第三者”,又或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向“第三者”身份转化的问题,不同地区法院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存在差异,有的法院采用“位置决定论”,有的法院采用“二次伤害论”,还有的法院则采用“位置加伤害结合论”等审判思路,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完全相反。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争端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而认定事故的责任,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建议立法结合情势变更、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该规定,为保险理赔,司法审判作出指引。
万同 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