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平 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一、解除权的产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现特别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产生进行详细阐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定解除事由有可以分为三类:
1、客观原因引起的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意外事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违约引起的解除,包含: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包含:(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5)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付款,经催告在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
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法定解除权是形成权,只需要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应当满足一下条件:(1)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事由;(2)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3)解除权必须及时行使;(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到达对方。其中及时行使解除权是专门针对法定事由;(5)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未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解除权的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的消灭有两个原因:(1)期限届满;(2)债务人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
债务人未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若债务人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人应当再收到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当事人则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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