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文 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
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实务当中较多的纠纷类型。但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概念,何为黑白合同,也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甚至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能构成本文所称的“黑白合同”,其中,白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或备案合同。黑合同是指与中标备案的合同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因此,对于非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招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投标未备案的情形,则不需要考虑黑白合同的问题。
1 关于何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实质性内容至少应当包含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认定何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已发生变更,并符合本文所述的黑白合同,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规范进行判断,如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即认为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变更后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强制性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是否实际进行了招投标,黑白合同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已招标且备案,黑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二、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已招标且备案,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三、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投标,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1 情形一
黑合同如果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因违背《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该规定应仅限于在法定招标范围、且招投标程序合法的情形,否则备案合同不存在值得特别保护的法益。此种情形下应当以中标合同(白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1 情形二
即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已招标且备案,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并无全国性法律依据。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已自愿招投标,应受《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既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又保障合理的市场交易秩序,还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权益。文章个人观点在办理结算时可参照《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1 情形三
即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投标,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同情形二,也无全国性法律依据。因项目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此时如何进行结算?可参照双方真实意愿的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故,对黑白合同结算时,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实际已招投标时,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若非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事实上也确未进行招投标的黑白合同,可依据最能够反应当事人真实意愿,并已由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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