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言 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借贷、商事合同纠纷等
目前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促进着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以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案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相应的也会遇到诸多问题,比如:怎样来证明金融借款关系已经成立?何时成立?电子合同的签署方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诉讼中提供的合同利率和期限是否与当时签署的一致?笔者在办理某金融企业案件时就对这部分内容有所涉猎,以此来进行探讨。
由于这是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证据认定问题,个人认为最为重要的电子签名的问题,这是其他证据材料认定的基础,因此,笔者先就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和大家做个交流,不妥之处还请读者多多指正。
一、 电子签名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
电子签名的核心是电子认证技术,凡是在电子通讯中能够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其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认可的电子认证技术,都可以归入为电子签名的范畴。在日益普遍和重要的互联网金融线上交易中,电子签名被广泛运用,用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线上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当互联网金融交易发生纠纷时,电子合同或者电子文件中的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1)确认经电子签名的文件的主体;
(2)确认该主体认可文件的内容。
也就是说,法院对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一方面要认定是谁签署了该电子文件,即合同的签约方是谁;另一方面则要认定该主体是否认可了电子文件的内容,即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 目前关于电子签名的认定的相关规定
200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和实施,与之同时生效实施的还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 法院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这一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某一种类电子签名是否符合以上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综合考量各种信息、证据后进行的自由心证。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案例,实践中法院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主要有:(1)银行卡信息加密码;(2)U盾加银行卡密码;(3)交易摊位加密码;(4)平台账号加密码;(5)用户名加密码,等。至于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的以上规定并能加以证明,也完全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定。
五、 结语
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主要原因在于,在法院看来,互联网金融产品系统并不当然可以与银行系统的可靠性比肩,在用户主张并举证证明互联网金融产品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尽可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统对电子签名数据生产、存储、保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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