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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不做“冤大头”,经销商请你织好风险防范之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销商对商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周德智律师

 职位:合伙人

  执业领域: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与公司事务、争端解决等

在我们代理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终端经销商是最易成为被告并被判赔的群体,这是因为侵权产品终端销售场所是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并获取侵权证据最直接最容易的地方。许多经销商特别是小微、个体经营实体,根本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更不具备辨别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能力,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产品的销售者又不是侵权产品生产者,因此,让他们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往往会让其觉得很冤枉,有时甚至引发群体的强烈反弹和不满。事实上,对经销商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责任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还是有很大区别,经销商即使销售了侵权产品,但并不意味必然要承担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经销商之所以常常被判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其原因主要是基于经销商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

一、经销商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区别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或者购买、使用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如果系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对其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在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无论责任是否由销售者造成,原告均可以要求销售者先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单纯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虽然可能成为被告,但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经销商一定要在事前具备防范意识,加强进货审查和来源管理,案发后能充分举证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最终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相关法律对经销商免除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1.《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经销商如果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客观上又能举证证明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就不应当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在权利人告知所售产品侵权或自己发现产品侵权后,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否则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销售者主观上已经知道产品侵权。

三、经销商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来防止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虽然规定了销售者只要能举证证明其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主观上确实不知道产品侵权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许多经销商仍然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就是经销商经营行为不规范,事前没有作好防控措施,导致案发后举证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合法来源”应当包括产品的供货者主体明确、供货和销售均合法、进货价格合理、供货付款履行情况往来清楚、明晰。

因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在事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经销商应当在事前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进货应当签订进货合同或有双方签订确认的订单,明确采购商品具体名称、型号、单价、数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2.收集或让供货者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代理或授权资质等证据。

3.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或发货单、出库单、提货单、包裹单、入库单等交货、收货、物流、快递、入库等单据。

4.打款、转账凭据及收款收据、增值税等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凭据、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要对应和关联。

5.与供货方的电子邮件、微信、QQ、短信等交易、聊天等记录。

6.保留相关采购、供货、销售等相关证据至少3年以上。

7.要时刻具有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建立采购、销售、内控等管理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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