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燕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金融等
一、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中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法律专家唐兴华坦言,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看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在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主导,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并达成相关约定。作为监督,法院根据债务的履行情况对债务人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平衡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
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借钱不还,但也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至于突然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此时,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依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进一步来讲,当这些人的相关债务得以免除,严格的行为限制被解除后,其反而有可能获得发展壮大,及时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好事。相反,要是将其牢牢地约束起来,以至于其在各种限制下什么也干不成,其赚钱偿债的能力自然大幅下降,进而带来两败俱伤的局面。
2、化解债务纠纷,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及一些恶意规避债务的“老赖”,也是无能为力,难以通过“个人破产”这一途径对债务人进行必要的行为惩戒和信用制裁。这一方面助长了老赖和违法者的更加嚣张,公然挑战社会道德;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和法院执行能力越来越没有信心,对法院工作不断进行舆论声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四、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弊端
1、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的局面。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漏洞不有效封堵,显然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形成“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
2、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对社会失信个人的惩戒力度上远远不到位,虽然现在有“黑名单”制度,对社会相关失信人员在乘坐高铁、飞机及其他高档消费方面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这一切仍然远不足以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基于我国诚信体系现状,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破产制度会给人过度投资、超前消费甚至盲目借债的勇气,导致破产的风险也就更大,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确立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
万同 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