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娟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法人、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释义
现实生活中,对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作为非法律人的人民群众,经常傻傻分不清楚,那么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去除该法条中的定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则可以得出“法人是组织”并非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法条可知,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并非其他组织或团体。
※财产混同:顾名思义是指财产混为一起,无法区分财产的归属权。
法人财产与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如何担责?——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选举的负责人,其财产也具有独立性,系与公司财产分离,即使公司因债务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作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且独立的自身的财产也不会因此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此,在实践中,多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此为屏障,将自身账户用作公司账户,对外收支款项,并将公司财产用作自用,而在公司因债务缠身而资不抵债时就选择破产等路径时,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悬空。但事实上,公司的财产早已落入法定代表人的口袋。难道债权人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法定代表人拿着公司的钱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吗?
不,笔者认为,此种行为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也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理应遵守和监督公司的财务制度,而不是监守自盗,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就公司应收款项汇入其账户的去向以及未及时汇入公司账户的原因进行有力的解释,显然构成财产混同,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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