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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企业出资额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殷涵佳律师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等。

前段时间当当网老板李国庆俞渝夫妇离婚一事闹得全网皆知,爆出一系列丑闻。本来离婚是家庭内部的事情,结果闹得众人吃瓜归根到底是基于离婚时利益分割的对立。离婚时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参与的公司投资分割都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其不仅仅是受婚姻法之约束,还与公司法紧密相连环环相扣。

在实践当中,因为公司法的限制,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要实际分割很难,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一般都是分割股权,但是股权转让又受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本文先行探讨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设立企业的相应出资额如何分割的问题。

    1、涉及分割夫妻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

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情形下非股东一方也可要求股权折价款,如果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的情况。

分割原则: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涉及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常常对于另一方在外的投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若离婚时有遗漏,可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再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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