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
日常生活中,我们居住的小区大多数有物业管理公司,当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我们无论作为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均需要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所谓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物业管理费用该交吗?
案情简介:甲某突然收到一份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甲某惊呼,自己作为大中国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怎么就当了被告了呢?原来,因其未交物业管理费用被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管费标准全价交纳近10年的物业费,同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等费用。对此,甲某非常气愤,向代理律师陈述,甲某花重金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处购得一高档住宅。当其2008年底按《购房合同》约定及开发公司发出的《接房通知》去接房时,在跟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查验涉案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漏水,霉变。甲某立即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整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甲某签订《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后,向甲某收取房屋装修钥匙,用于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整改维修。直到2019年5月,物业管理公司才将房屋钥匙交还给甲某。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甲某不应交纳本案物业管理费用,更无需承担其他费用,理由如下:
首先,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物业管理公司诉请甲某向其支付近10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显然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即便要计收物管费,因物业管理公司未向甲某催收过物业管理费用,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讼时效应从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之日倒推3年起算,此前的物业管理费用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计收。另外,《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五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属于普通债权的分期履行。物业管理费用虽约定分期履行,但属于定期给付债权,其性质属于不同笔债权,应当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某应自开发公司通知的交接之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用,若水电气三表均为走动,物业费按半价收取。本案中,因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公司一直对甲某的房屋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亦未通知甲某接房,使得甲某一直未实际入住涉案房屋。直到2019年5月,甲某才从物业管理公司处收到涉案房屋的装修钥匙,也就是说,2019年5月物业管理公司才将对房屋的占有转移至甲某,此日起甲某才可能使用水电。
理论上,本案物管费计算全价的日期最早也应是甲某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之日。因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的整改行为导致甲某未实际入住,物业管理公司无理由要求甲某承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现,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甲某的起诉。
万同 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