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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4日

周德智律师

 职位:合伙人

  执业领域: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与公司事务、争端解决等

2015年版的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决定的特殊行业、领域的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外,其余公司的设立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公司股东只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而无需立即缴纳均可设立公司,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了门槛,但也为市场交易带来了风险,一些股东为求规模充脸面故意以长期认缴方式抬高公司注册资本金,而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很少甚至为零,殊不知这对股东本身带来了的法律隐患和风险极大。

一、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毋庸置疑,认缴的注册资本缴纳期届至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这是股东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无需再经过诉讼审判程序。

二、股东未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情况下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东未约定或未承诺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的,视为股东应当随时履行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如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未到缴纳期限的法律风险。

股东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书中承诺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对公司及股东均有法律约束力,如经过工商登记、年报等公示程序,对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股东提前在尚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也可以加速到期,股东为此应当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支付、清偿责任。

1. 擅自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公司债务已产生的情况下,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出资期限到期,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执行不能又不申请破产情况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除了提供确认债权及金额的相关证据,还应当提供法院穷尽手段执行不能的证据,同时提供债务人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

3.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公司解散、清算条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即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也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破产程序中的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将收缴的出资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债务。

四、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导致资本显著不足,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风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畸高,认缴的期限较长,而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就可能被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行为会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判决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设立公司极为简单、方便,但股东认缴出资也必须量力而行,并与公司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前景、风险相匹配,不可贪大求全,将注册资本认缴得过高,否则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最终为公司的债务埋单。正因为如此,从债权人角度看,当债务人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完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破产等方式,要求认缴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使股东未到缴纳期限也可以,这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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