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鸣 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实务争端解决等
小股东因为持股比例较低,在对公司事务、日常管理、实际经营情况等方面都没有构成实质性话语权的情况下,一旦遭到大股东排挤、压榨,该用什么样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下面就常见的几种小股东受侵害表现,谈谈如何进行权利保护。
一、现实中常见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表现。
1、不实际出资,将出资认缴时间设定为10年乃至30年。
2、公司大股东通过自己的多数股东权来控制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在大股东的授意下,做出有利于大股东的决议。
3、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定期的会议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临时的股东会议。小股东实际被剥夺了通过股东提案和股东会表决来实现自己股东权的机会。
4、大股东指使公司管理人员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董事会决议等,小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的财务等状况。对公司经营决策、股息分配、股份的价值、管理层的廉洁和勤勉都无法评判。
5、支付过高薪水给管理人员,减少了公司财力和小股东可分配利润基数。
6、排挤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使小股东在出资后,就成了和公司没有联系的旁观者,对生产经营无法参与,无法监督管理。
7、在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不顾小股东的反对,坚持实施亏损的经营方案,小股东坐等公司资不抵债。
8、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发股利。无限制的扩大经营,小股东的期待利益无法得到回报。
9、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将商业机会转手让与大股东个人及关联人,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损害公司利益。
二、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在章程中设定一些小股东权利特别条款
目前,很多公司和股东都不太重视章程约定的重要性,因此,很多小股东和大股东发生争议或诉讼时,往往章程都是格式范本,基本上主张的权利都是参照公司法制定的,很难用个性化的章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公司法只有少部分是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融,大部分股东权利都是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的。因此,如果是小股东拟与大股东一起成立公司,那么通过章程设定个性条款,比如一些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论持股多少,都有一票否决权。此外,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累计投票权等。因此,充分重视章程赋予的自由约定的权利,是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利益衡量和权利保护方面博弈的重要工具。
2、平时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保留证据
从维护小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经营过程中应该积极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召开股东会等,很多小股东被损害股东利益了,结果都无法知情,导致后面公司被掏空之后再去主张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平时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保留证据,是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方面。小股东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权利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救济方式。
1、 行使股东知情权
若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信息,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分红权,应当是股东的一个核心权利,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当然,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是有净利润可分,并且经股东会决议分红,只有在前述两个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股东的分红权才能真正实现。若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不予执行的,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若股东会称公司不存在可分配利润,但小股东对此存疑的,可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有利润可分,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做出分配红利的决议。
4、申请退股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小股东实施不公平待遇,并且严重损害了小股东权益时,造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申请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7、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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