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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主播带货,别忘了带上良心与国法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0日

崔鸿浩 律师

执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公司实务争端解决等

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成为网络热门,在一些网红的直播促销下,很多商品销量大增,很短时间内成交量即可达到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给商家带来了可观收益,也让粉丝们感受到了网红的热度。例如:某位江湖人称“口红一哥”网络主播,通过直播销售口红,几小时内成交额便能达到几百万,2018年双十一,江湖成名已久的大佬马云与其PK直播“带货”,销售口红,结果“口红一哥”在PK过程中,竟丝毫不落下风,用其专业和效率获取胜利,进一步证实“口红一哥”并非浪得虚名;面对如此具有潜力的市场,就连我们的第一代网红“老罗”都坐不住了,在2020年4月1日这一天,其通过“某音”网络直播形式,开启了他电商直播首秀,短短直播仅三小时,其直播带货交易额就超亿元,轻松打破了“某音”直播带货交易记录,不仅在愚人节这一天娱乐了大众,更让大家看到现在网络主播带货开启了电商的新时代,更是带动消费的重要驱动力;而且,最近由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的生产生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急民之所急,也通过直播带货这一方式,在网络上销售自己当地的特产物品,海南省三亚市长就带头通过直播销售芒果,几分钟之内便卖出上万余斤,销售额提升60%,有效地解决当地人民群众的燃眉之急。

主播带货,一方面增加了商家经营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消费者决策效率,本是双赢的局面,但是由于某些主播或者商家存在诸如“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导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面对网络直播电商这样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兴起,目前尚存在监管缺位和监管不足的相应问题,加之某些主播唯利是图,法律意识淡薄,毫无法律风险防控观念,不仅造成了部分消费者重大利益损失,甚至人身健康损害,更会导致自身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处罚。

直播带货行为是指主播借助网络直播的形式,在直播的过程中通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来做商业推荐的一种行为,“直播带货模式”其实就是一种变化了的广告推广行为。本质上,也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约束。根据《广告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直播带货,应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既然直播带货应适用《广告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那么这些主播显然不能仅仅只是带货而已,而应对自己所推荐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虽然网红直播与传统的明星代言有所区别,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在推销商品过程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红或明星直播带货的行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依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

主播作为带货商品的代言人或者推荐人,在直播带货时,应当符合《广告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若存在相应违反法律行为,则根据《广告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主播带货还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网络主播在带货获取利益的同时,更要始终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为自己的粉丝负责,为广大消费者负责,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播带货,否则,若其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虚假宣传,不仅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严重者,更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下面就是某传媒公司的女主播赵某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在直播平台上宣传销售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结果也为自己带了“祸”,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赵某、郭某生产、销售假药案(2018)京0101刑初563号】

一审法院查明案情: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被告人郭某、王某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某、郭某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郭某、王某、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其中,王某、谷某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10余万元,郭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另从王某、谷某的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0余瓶。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郭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二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故此,主播直播带货,虽然表面上看来光鲜靓丽,靠着直播技术吃饭,坐着就把钱赚了,但这背后同时隐藏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自身没有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没有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做直播带货时暗室欺心,无视法度,其结果不仅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其想要的物品或服务,更会在法律问题上直播“翻车”,给自己带来天降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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