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 律师
职位:合伙人
执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争端解决、婚姻家事等。
笔者几年前承办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但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判决被告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让我们先看下法律规定,2013年12月修订的《公司法》把注册资本认缴写进法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可以看出从2013年开始,我国正式进入注册资本认缴制时代。好处很多,国家鼓励创业,推进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与此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多,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公司,其信用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如何维护?在九民纪要出台前,《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等法律规定,都规定只有在企业破产以及解散两种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才应该加速到期。至于公司在未破产但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矛盾。2019年底《九民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出台,意味着这一矛盾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得到改善。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出资义务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相对人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是可以查询公司工商信息及知晓股东的出资期限,应该受制于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况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优先起诉的债权人的利益。
但同时《九民纪要》又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即可认为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即债权人即可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种情形产生的实质原因就是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总之,《九民纪要》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中,原则上保护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予以否定,支持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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