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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商标侵权纠纷案之被告释疑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邓晓娟律师

职位:公司部副主任

执业领域:合同、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纠纷等

2019年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于2020年4月21日举行,据统计,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87万件,位居西部地区前列。其中,新收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8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74.69%、180.91%。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63万件,同比增长164.46%,结案率为91.57%。根据该组数据可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重庆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亦在不断加大。

近来,受新冠疫情影响,笔者代理的多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开庭时间纷纷延期,为促进案件快速、高效解决,笔者配合法院就多起案件开展了和解、调解工作。而在和解、调解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来自被告一连串的“灵魂拷问”,如:“我又不知道我卖的产品侵权”、“我只是卖个产品怎么就侵权了,应该去找生产商”、“我的产品都是在其他地方买的,凭什么找我”、“你们就是敲诈,就是钓鱼执法”......针对这一系列人之常情的问题,笔者在此一一回复如下:

Q1:销售侵害商标权的产品侵权吗?

答: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Q2:不知道产品侵害商标权而销售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要承担。《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就销售者主观状态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Q3:权利人单方就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的公证有效吗?

答:有效。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公证过程合法、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就购买行为进行的单方公证无需侵权人在场或取得侵权人的同意。

Q4:侵权产品售卖价格是决定侵权赔偿金额的唯一标准吗?

答:并非唯一标准,由多种因素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将结合权利人的合理支出、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市场价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Q5: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何免责?

答: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或提出权利人在此前三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且权利人无法举示证据使用过。《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Q6:被控侵权人如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答:所谓合法来源抗辩即是说,被控侵权的产品事实上已经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的来源方。前述所称充分证据如:产品采购合同、采购款项支付凭证、出卖方开具的正规发票等。

作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的被告,在侵权事实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若想免责,就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采购产品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完善采购手续,保留采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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