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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律师支招中小企业,善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维权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调整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关系,并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虽然只有29条,但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催收债务、权利维护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要中小企业善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前的相关疑惑或难题也许可以找到解决之道。

什么是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不是自己的主观认识,而是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行业以及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为此,该规定概括规定了16个行业中小微型企业不同的划分标准,比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8亿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他划分标准具体见该规定。而相反所谓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有告知自己企业类型的义务

在明确了自己属于中小企业类型后,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就应当主动告知自己属于中小企业,否则对方事后会以不知道我方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为由,拒不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从而可能导致免责。当然,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在提供的合同版本条款中让中小企业根本没有机会告知自己企业类型,那么,中小企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告知自己企业的类型,我认为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中小企业要敢于对交易中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说不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拟定许多霸王条款,约定许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比如约定较长的付款期限、约定苛刻的付款条件、约定第三方支付款项后再支付、约定必须内部各个部门付款流程走完再支付款项而以此拖延等等,中小企业为达成交易,基本上会忍气吞声,答应不合理的条款和交易条件。而条例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作出了许多对中小企业有利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则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如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中小企业不以现金支付保证金而是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你可能会问,条例规定虽好,但中小企业在合同签订阶段往往没有意识或者没有能力将条例规定约定在合同当中,事后再提有用吗?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了条例中“应当”“不得”等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中小企业在事后完全可以《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以《民法典》)为依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或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或请求不予采用合同中不合理约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尽快追收到合同交易款项。

中小企业要善于利用条例对延迟支付款项利息的规定,争取利益最大化

条例此次规定中的一个亮点是关于延迟支付交易款项利息标准的规定,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支付逾期利息。在此前的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都有不同规定,比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按基准利率上浮30-50%)计算;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此次条例不仅限制了约定利率最低标准,而且也规定没有约定利率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标准,该标准应该说对中小企业比较有利。如果条例规定与其他规定有冲突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主张逾期利息。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救济手段

1、投诉。条例不仅规定了受理投诉的机关,投诉渠道,处理方式,还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机关、单位、大型企业应当受到的行政处分、相关处罚及应实施失信惩戒。因此,投诉手段不失为中小企业维权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2、诉讼或仲裁。当然,投诉手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对于违约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的承担,受理投诉的机关一般无权直接处理,也没有强制手段来执行,因此,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手段,对中小企业款项的追收则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中小企业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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