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看到这则消息,大家都不淡定了,尤其是律师秉持着职业负责的态度都会纷纷转发提醒大家赶紧诉讼,否则告别24%和36%的年利率,将会是很大的损失。
该《意见》尚且对正当的借贷有很大的影响,那对于借贷中存在的特殊的一类主体的影响将是更大的,那就是职业放贷人。本期文章,笔者想和大家一起对这类主体在面对金融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和民间借贷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形下,未来又将走向何方进行交流,不正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一、职业放贷人的定义
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尽管众说纷纭,但本质都是差不多的,在此就不作过多的展开,结合各种表述,笔者将其这样定义。所谓“职业放贷人”指的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行为的主体。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可归纳其特征为: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
二、目前禁止职业放贷的相关规定
关于禁止职业放贷,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从大的层面来看,2018年5月4日中央四部委联合禁止"职业放贷人”,严禁5种放贷行为。另外,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在面对种种的规定,那是否职业放贷人将彻底走向消亡呢?
三、职业放贷人未来将何去何从
(一)首先,需要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可能相关从业人员在面对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规定,不禁会担心民间借贷是否会被禁止一事,笔者认为相关从业人员不必过于紧张,对于民间借贷从上到下的态度很明确,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而对于职业放贷人的管理,关键是如何趋利避害,职业放贷人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面对国家层面的有效管理时,放贷行为也因在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下做有效的调整,以便更好的在金融市场下发挥作用。
(二)如何做好“职业放贷人”
关于这一点笔者并不是要告知放贷人如何去触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只是希望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引导放贷人及其放贷行为,以使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物尽其用。所以,未来也是有出路的。
写在最后,近来,套路贷逼死姑娘,校园贷出事,催收涉黑,现金贷砍头息,P2P爆雷……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似乎满目疮痍,因此,出现矫枉过正的想法也是正常的。
然而,我们应该看穿事物的本质,民间借贷的底色是干净的,也是符合市场需求和历史传统的,不可能“一刀切”禁止。
只要不禁止,就一定有民间借贷“出借人”“职业放贷人”活跃其中。不宜把如今的金融乱象,都归咎于民间借贷的存在。存在即合理,自古就有,民间借贷终究会生存下来。
参考资料:
1、2020年7月26日浏览https://xw.qq.com/cmsid/20190423A07E0000?f=dc.
2.、2020年7月26日浏览http://www.zhoushan.cn/zdzt/gch/yc/202006/t20200608_975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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