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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民法典》遗嘱继承新亮点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和家族财富的不断积累传承,为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顺应民众的遗嘱诉求,《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增设了新亮点,加强了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保障。

.《民法典》新亮点

1.公证遗嘱可以被变更

原《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公证机构因此承担了巨大的压力,许多公证机构鉴于遗嘱公证的低收费高风险而拒绝进行遗嘱公证业务,再加上民众寿命的延长,遗嘱人在遗嘱订立后极有可能因为生活的变化而产生新的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意思表示,公证遗嘱的高门槛和效力优先性不利于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规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被继承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换句话说,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遗嘱人的反悔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另行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是对其财产权的行使,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与先前遗嘱内容的矛盾以新为行为为准。

3.新增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

《民法典》颁布以前打印遗嘱已经比较普遍,对于新型遗嘱形式的出现,各地法院并没有一刀切的认定打印遗嘱无效,更多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归为自书遗嘱亦或是代书遗嘱,许多判决认为:此前电脑信息技术并不普及,因此《继承法》中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现在电脑打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书写方式 ,人们在生活中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已经成为普遍的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只要未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否认打印遗嘱的有效性,继承法未禁止采取打印形式立遗嘱,不能简单的认为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应当结合立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项新规明确了打印遗嘱为遗嘱的法定形式,随之而来的自书遗嘱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必须要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具有相似性,代书遗嘱是由于遗嘱人不会写字,打印遗嘱则是由于技术的发展,代书遗嘱亦可通过打印的方式形成,但必须要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计未来录音录像遗嘱会成为更受欢迎的遗嘱订立形式。

4.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即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财产规划,交付信托后遗产即被管理分配、运用、给付。早在《民法典》颁布以前,遗嘱信托的形式就有迹可循,2001年的《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信托法》对于信托的书面要求限定了遗嘱信托只能存在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中,其他不具备书面形式的遗嘱则不能信托。遗嘱信托需遵循《信托法》对于信托的规定。

5.加强了对立遗嘱人的保护

原《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民法典》则规定继承人除具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这类涉嫌严重犯罪行为外,其他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项变化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正视了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发挥的对老年人的作用,我们知道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与争执是很常见的事,因一时意气就丧失继承资格不利于被继承人的家庭和谐与晚年生活。

6.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争议解决、职责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等,该项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死后财产的安全与稳定,对于继承人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

.遗嘱的律师见证

《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的新增内容无疑对律师的见证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公证遗嘱优先性的取消,遗嘱人为保障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避免因遗嘱无效导致的财产处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会因此求助专业律师。律师为了避免见证遗嘱的不尽职风险,乃至因此而产生的巨额赔偿问题应当审慎进行遗嘱见证业务。因此在见证遗嘱时应当由两名律师亲临现场见证形成过程,慎重考察遗嘱人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见证遗嘱的形成全过程,以及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标的物状态,现场核对认可遗嘱内容,监督遗嘱人及见证人亲笔签字注明年月日,见证律师亦要签字,向遗嘱人宣读谈话笔录并由遗嘱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见证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出具遗嘱见证书,事务所建卷存档备考等等,避免因遗嘱形式的不符而造成遗嘱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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