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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因职务行为侵权的,雇主不再是万能“背锅侠”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雇员因职务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雇主不再是万能“背锅侠”。

《民法典》1191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呢?

因为在职务侵权中,往往存在三方人员,即行为人(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侵权人)、被侵权人,而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因职务侵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出现了行为人往往并不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形。因此前述规定有力弥补了之前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立法空洞状态,使用人单位摆脱了未与其工作人员事先约定而难以维权的困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职务侵权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即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应该绝对性让单位无限承担兜底责任。这一立法精神,不仅能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原则,更能一定程度上敦促全体公民在工作时能尽到善良谨慎注意义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职务侵权风险的发生。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呢?

首先,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即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损害的行为,但是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另一个条件是工作人员的加害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否则用人单位还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加害行为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理解“执行工作任务”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四个要素进行综合衡量,加害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否有控制力以及利益归属等。

具体而言,比如酒店的男性服务员为女性客户送物品时,看到女客户非常漂亮而心生歹意,进而性侵了女客户,那么酒店是否应当对此承担1191条规定无过错替代责任呢?很明显,性侵行为是男性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实施的,但是对于酒店而言此事肯定是没有任何,再看控制力的问题,笔者则认为酒店对于此事的控制力是比较弱的。最后我们还可以看看酒店有无过错,比如本案中,该工作人有过犯罪记录历史、性骚扰等不良行为,酒店在其入职时未予核实或者明知他有前述不良行为仍予以录用的,酒店可能就存在一定过错或过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了,但是这个侵权责任并不属于《民法典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侵权责任的情形。

同时,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情形限于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而执行职务中一般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法律还是保持容忍态度,对于一般过失导致的职务侵权行为单位则无追偿权。这既让用人单位能有限、适当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敦促其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又有利保护了侵权人的利益,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工作人员,平衡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综上,《民法典》生效后,雇员(广义)因执行职务发生侵权的雇主(广义)不再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笔者建议大家,在往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谨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万同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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