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民间借贷新旧规的衔接适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新规”),新规根据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的修改决定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在短时间内通过并立即生效,可以说新规并未给公众一个缓冲期,这不仅是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高利贷”、非法转贷等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是出于对冲疫情影响等诸多现实考量,当前经济形势下许多实体企业还在疫情的阴影下勉力求生,新规如此迅速的颁布大幅降低了利率,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纾解实体经济困境。

新规出台后如何适用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题,民间对于已发生借贷行为如何处理与将来如何进行借贷行为也有许多疑问,新旧规的衔接适用问题,新规只有一条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可以看到新规的适用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时间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以是否受理作为是否适用本法的依据,对于一些特殊的阶段,2020年8月20日前一审已判,二审未判,一审审理适用法律是没有错误的且已经判决,不适用新规;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一审未判,不适用新规,但撤诉再诉的,适用新规,此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新规的权利掌握在原告手中;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生再审的,不适用新规,否则此前判决的借款人纷纷申请再审,既破坏了司法稳定,也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在新规施行前,不论是已履行完毕还是部分履行完毕的民间借款合同,债权人就其依照原民间借贷规定在借款合同项下所受领的清偿仍有权保有,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二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否出现作为认定保护利率上限的依据,关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规定涉及到新规的一个巨大改变,即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当期LPR4倍的上限。相比原来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司法保护区、无效区、自然债务区,民间借贷纠纷中超过该红线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和支持),新规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当前计算年利率LPR4倍为15.4%)。新规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Loan Prime Rate)是从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两种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五年及五年以上贷款利率。LPR每月发布一次,由18家银行进行报价,人民银行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是我国实现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LPR4倍是动态值,不是固定值,即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是浮动的,不是固定为15.4%,其次不论借款期限长短,均只适用一年期LPR。贷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因为此前并没有LPR,适用起诉时的LPR;贷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的利率上限不仅指利息,也是指所有融资成本之和不超过LPR4倍,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财务顾问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等。

新规删除了关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按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是对于维护守约方权益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规定的6%过低,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远远高于6%,许多借款人宁愿违约,也不愿主动还款,不足以发挥惩戒性的作用。

新规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处理原则: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这种情况下支持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联系法律条文上下文,应当认为以LPR4倍上限为宜;约定了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以借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是经济社会发展、个体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适应了民间对于财富短快易的需求,但也因为没有纳入正规金融监管框架,风险也很大,为了保障公平交易维持金融秩序,新规做出了许多创新的规定,由于是短时间内颁布生效的,许多未尽之处相信后续会出台对于其的理解与适用。

万同    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