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的特点尤为突出。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杀害同小区居民10岁女孩小淇,抛尸灌木丛。但因蔡某某在当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该案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巨大反响,直接冲击着人们朴素的社会正义感。民众在目睹悲剧发生的同时,也迁怒于法律上所谓的“放纵”和“不作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对于该争议持久的问题,最近终于有了定论,在今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刑法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图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一直是一个颇具敏感性的问题,因为事关未成年儿童的相关权利,而未成年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联合国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早在1992年就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个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公约要求,缔约国要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并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公约没有明确具体多少岁的下限,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五花八门的规定,在公约的一般性意见中,是鼓励和倡议将12岁作为绝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
在此之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八种特定犯罪情形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实施的行为有多极端,造成的影响有多恶劣,也不论该行为被刑法制裁有多严厉,都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始时期的整体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比较低,社会还处于相对封闭落后的状态,因此外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不良社会因素还处于比较少的水平,所以那时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还是比较低的,况且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状况都并不成熟,也还不具备能够成熟的辨明是非、认清黑白的认知能力,因此尚不能准确和完全地明白自己所做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所以当时刑法的立法者根据当时这样的基本国情而做出这样关于起刑年龄的规定也是基本上合情合理的,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刑法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基本立法原则——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然而现如今,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社会变迁,不管是社会环境还是青少年的生理心理成长发育,都已经和三十多年前的情况截然不同了。随着社会变化和青少年进入青春期提前,未成年人犯罪率迅速增长,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社会危害性也有所加重。当初刑法的立法者基于良好的初衷而建立起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如今正在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和威胁,他们在三十多年前制定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所考虑的立法正当性和目的性似乎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变化发展的需求。
并且,我国在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岁降至8岁,说明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与身体的成长已经远远超过人们固有思想中对未成年人的认知。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此争议的一锤定音,回应了人们对朴素正义的期待。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随即被取消,年龄不再是他们被赦免刑责的理由。“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对自己做的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万事大吉,仍需要政府不断完善矫正、教育制度。而且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让未成年人认知法律、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身心健康的茁长成长。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