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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试用期如何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劳动者合法“分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据此,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限,通过试用期了解劳动者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那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何合法正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呢?

一、何为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受法律保护,即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选择权。

二、如何正确约定试用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且<12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2个月且<3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36个月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即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3年,无论是3年天还是4年5年,用人单位均可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

三、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以及第70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特定类型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四、存在以下法定事由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26条、39条、40条之规定:

1.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告知义务,但因实践中录用条件与入职条件、工作职责三者是否等同仍存在争议,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用人单位最好是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由其书面确认已知悉。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制定,建议可量化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如对学历、从业经验的要求;不可量化的,如对办公软件的熟悉程度等可概括说明。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试用期限约定多久最为合适,如试用期内确定一个考核期限,考核结果合格可提前转正,不合格的给予劳动者改正时间,试用期满仍不合格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试用期内考核制度,根据自身需要与劳动者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

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发出解除通知,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已经告知的录用条件。所以,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并严格执行试用期内的考核办法以及劳动者转正的相关管理程序,以便于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履行利于己方的举证义务。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6.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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