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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民法典》下关于电子合同的基础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移动支付手段的完善,现在很多消费行为、交易行为甚至是投资行为都是通过签订电子合同实现的。在“网购”盛行的今天,在“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在法律意义上成立了一份电子合同。而关于电子合同,您知道多少呢?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


《民法典》第469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电子合同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签订形式,一份加载了可靠电子签名、第三方取时服务、防篡改等技术的电子合同具有同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根据《民法典》在第491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依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属性、数量、价格等内容具体明确,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订单提交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通常情况下,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后续的消费者付款及商家发货,均属于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规定延续了《合同法》第34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以主营业地和住所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具体到生活中,大家在与商家订立网购买卖合同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即为商家的主营业地或住所地。


四、电子合同的履行


相较于传统实体商品的交付,电子商务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归纳如下:


(一)当事人约定优先


《民法典》第512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无论电子合同标的是交付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无论交付方式是采用快递物流还是在线传输方式,只要当事人对交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就应当尊重其约定。


(二)有形产品(动产)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这里的“签收时间”应当如何理解呢?《电子商务法》第52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民法典》本条款规定的“签收时间”应理解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后的签收时间


(三)提供服务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关规定。提供在线服务,比如通过互联网等乘车、租车、预定旅游路线等服务,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生成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在双方就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上述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与凭证生成时间可能相同或不同。上述凭证中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提供服务的本质是提供劳动本身,即劳动力的使用,因此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力的使用时间。


(四)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为数字产品,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同的交付通常以在线传输的方式履行。《民法典》在延续《电子签名法》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的规定上,新增加了“能够识别”的要求,即当事人能够识别出对方所交付的信息产品并且能看到完整的内容。


结语:关于电子合同的基础知识,您是否get到了呢,笔者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电子合同需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关于电子合同涉及的争议解决,我们将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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