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3月24日,一份声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H&M因为抵制新疆棉花上了热搜,其在电商平台也被迅速下架,H&M所谓的抵制新疆棉花,其实是BCI的呼吁,不少国际大牌都是其成员。事情曝光之后,相关品牌并没有第一时间出来道歉,反而发出各种难以自圆其说的声明。
一边造谣和抵制新疆棉花,一边从中国市场赚取高额利润。面对这样的行为,我们的艺人们也纷纷挺身而出,娱乐圈更是掀起了“解约潮”。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多位明星艺人和相关品牌解约,除了内地艺人外,其中也不乏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艺人。
众所周知,这些明星的代言费高昂,单方面解约也面临着高额的违约金,那么因为这些品牌的恶意抹黑辱华行为,勇于声援提出解约的艺人们解除代言合同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艺人又应该如何与这些H&M们正确say bye bye呢?本文主要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制度展开探讨。
一、《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
(一)约定解除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首先,对于协商一致解除,本次事件中,显然单方解约的艺人与品牌方大都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很少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2.其次,对于约定解除,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前提是,艺人与品牌方的代言合同中事先对品牌方设定了特定的【道德条款】,如“品牌方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或利益的行为或言论,艺人有权解约”这样的条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艺人在与品牌方签订代言合同的时候,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反而是品牌方对艺人设定了较为详细的【道德条款】,对品牌方的约束条款往往都相当宽泛,如“品牌方应维护艺人正面形象等,否则艺人有权解约”。
所以在近年来品牌方不当言行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如果艺人的代言合同事先约定了此类约束品牌方的【道德条款】的情况下,艺人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此时就要感谢艺人方法律团队的辛勤付出了。
(二)法定解除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定解除的上述情形中,艺人方最有可能适用的是第(四)项“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仍需要举证证明H&M等品牌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仅对合同的部分履行产生影响,需要达到严重影响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举证难度较大,要根据品牌方的具体言论、导致的后果(如国家行政部门是否对此作出处罚)、以及社会舆论是否对艺人继续代言该品牌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二、艺人单方解约的主要途径
鼓励交易及合同严守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了解除的条件,特别是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在本次事件中,艺人作为主动提出解约一方,如果不存在因为品牌方原因导致法定解除的情形,双方的代言合同中事先也没有约定发生此种事件时艺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
作为主动解约一方,艺人们解除合同的诉求又该从何处主张呢?
可以从以下途径主张:
(一)主张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艺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明星的商业核心价值在于公众形象,品牌方出现不当言行后,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下,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明星公众形象损害重大,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已不存在,此种情形下,艺人可事先与品牌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协商,若未达成一致,则可通过诉讼及仲裁程序解除合同。
(二)主张合同陷入僵局,行使违约方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吸收了《九民纪要》中关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制度的规定,本次新疆棉花事件中,相关品牌已经使自己的品牌形象一落千丈,更遭到了国内消费者的强烈抵制,即使艺人的能量再大也无法挽回,继续履行反而会引起消费者的更加反感,加上艺人一方坚持解约的情况下,代言合同实际陷入无法推进的僵局状态,此时艺人方在不具有恶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当然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艺人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及调整】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虽然艺人的解约行为难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以填补损失为限,品牌方如果主张违约金,则应当表明其实际损失,否则合同中原本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艺人方可依照《民法典》第585条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此时则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品牌方提供的实际损失的证据及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原则上违约金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准;此外在品牌方遭到消费者明显抵制的情况下,其营业额也会大幅减少,其预期利益损失也会大幅度降低。
当然,国家的强大实力及粉丝们对偶像的大力支持也是品牌方在索要违约金时的重要因素,考虑到以后低头认错及重返中国市场的可能,品牌方也会慎重考虑有无必要诉诸司法途径,追究艺人的法律责任。各位也不必为自己的爱豆过于担心,有国家和你们的撑腰,艺人解约的行为也是底气十足。
总之,我们有权表达自己的态度,到了H&M们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的时刻,这一次,我们毫不退让!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