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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慎用你的表情包!——网络表情也可以成为呈堂证供。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不少人在聊天时喜欢使用表情包,因为在他们看来,网络表情在交流过程中往往能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效果。然而对于同一个网络表情,因人不同和语境不同,发送给对方之后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微笑”表情,年轻人一般认为“微笑”表情很僵硬,笑意未达眼底,故在他们看来“微笑”是表示嘲讽的意思。而在年龄稍长的人眼里,“微笑”表情就是一个善意的微笑,所以很多父母长辈在说完话之后,都喜欢加上这个“微笑”表情,表示友好的善意。

但是,在涉及一些重要事件沟通时,网络表情在表达意思上的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例如在借贷、租赁、合同等类别的纠纷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使用网络表情导致双方理解产生差异,进而导致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的网络表情被写入判决书。事实上,网络表情确实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但能否被法院采纳,需要综合认定。

案例一: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闫某发送微信,罗列了闫某的借款明细,闫某则回了一个微信表情手势“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某看来是闫某对该借款明细表示认同,但闫某辩称“OK”并不是认可张某罗列借款明细的微信内容。

法院审理: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某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闫某尚欠张某相应金额的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满后,王某通过微信多次提醒李某续租并表示要增加租金,而李某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没有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后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李某对续租、加租的认可。李某辩称,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李某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李某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以上,网络表情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院对于其真实性及表达意思的认定会进行综合分析。如当事人聊天记录中的网络表情含义模糊,对于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需要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及其他证据综合分析。

笔者建议,鉴于网络表情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我们在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沟通较为重要的事情时,应当尽量使用文字,避免歧义以及不确定性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如果使用网络表情,应当使用意思比较明确的表情,若没有保存还需加以保存。如果涉及到重大利益,最好在收到网络表情后用确定性文字与对方及时进行沟通确认,避免风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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