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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如何合法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限高措施的法律规定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高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院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个案,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从限高名单中成功移除的情形。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取消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措施

案例1: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某设计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后,王某以其不再担任某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实施部门未予准许,王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审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王某确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继续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于法无据,故支持了王某的异议请求,撤销该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涉案限制消费令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

点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则不能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法院以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由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异议人主张其已经离职,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公司的职位。法院取消其限高措施。

案例2:北京二中院在执行北京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邢某系某贸易公司股东,并担任经理职位,认定邢某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邢某以其不再担任某贸易公司经理职位,仅为该公司股东为由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实施部门未予准许,邢某提起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认定自然人为被执行人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被执行人的现任职员,不得仅以其系被执行人的股东为由认定其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邢某现不再担任某贸易公司的任何职位,故继续以“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于法无据,并据此支持了邢某的异议请求,撤销该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涉案限制消费令对邢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

点评:该案涉及到“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目前北京法院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达成共识:“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是否履行债务具有决策权的董事长(非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和财务、仓储管理等直接负责债务履行的人员,必须是被执行人的现任职员,不得仅以其系被执行人的股东或原法定代表人为由,认定其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是否将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限高的判断标准是:相关人员是否是能实质影响被执行人公司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当相关人员不再从实质上决定、左右、影响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就应当将其从限高名单中移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但法院审查发现,原法定代表人仍然能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比如,其仍然是绝对控股的股东、有决策权的董事会成员等),也不会将其从限高名单中移除。

三、几点忠告

1、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同酒店、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了覆盖全民全社会系统的、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与限制,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所以,作为被执行人,想要取消限高措施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股东、投资人通过外聘公司法定代表人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承担极大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完全可能因为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切不可为贪图一点小利,而使自己陷入巨大的责任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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