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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浅析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6日

笔者注:

2020年10月以来,随着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公检法机关重拳出击,从源头打击、切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所谓的“断卡”,即打击出卖、收购、非法提供银行卡(包含所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方式)及手机卡的违法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罪名即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主观上讲要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在实践中一般以交易目的、交易手段、交易价格、交易次数等综合考量,鉴于目前形势,实践中对“明知”有不当扩大的现象出现。

客观上讲,实施了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所谓的“情节严重”,一般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节作为考量依据,如支付结算的流水金额,受害人损失等。

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况下,符合主体条件的,一般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三、实践中,各地对倒卖手机卡、银行卡的打击力度各不相同,但笔者认为,在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动中,不应当违背刑法的基本规定,特别应当严格区分一罪和数罪的界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比如行为人在收购银行卡过程中可能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时,应当严格区分手段和目的,构成牵连犯的,应当按照一罪处理,而不能以数罪进行定罪处罚。如行为人收买成套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作为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使用,行为人同时触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处“收买”行为系手段行为,“帮助”行为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应当以两罪一并处罚。

四、如何避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笔者建议,公民应当切实保护自身信息安全,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现信息被盗,应立即报警,向警方报备,切莫因贪小便宜,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否则必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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