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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浅析“重庆姐弟坠楼案”的罪责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我们先把时间倒回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许,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两小孩(女孩2岁,男孩1岁,系姐弟)从位于15楼的家中坠下,落在地上一动不动。意外发生时,孩子的爸爸在家,得知后连忙跑下楼,脚上鞋子都没穿,伤心欲绝,甚至几度撞墙痛哭。发生如此令人痛心的惨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在当时,人们除了觉得痛心外,只留下了“为了小孩安全,高层楼房最好安装防护窗”的教训。

然而,2021年7月16日,两小孩的亲生母亲陈某突然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公布“姐弟坠楼案”的事实真相,原来两小孩系被自己的亲生父亲张某抱住双腿,从次卧飘窗窗户处仍到楼下,姐姐当场死亡,弟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时间,社会媒体哗然一片,“重庆姐弟坠楼案”再度进入公众视线。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起诉书称,张某婚内出轨叶某,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身份,与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张某与小孩母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儿子六岁前由张某抚养,六岁后归陈某抚养,且张某需向陈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作为补偿。叶某在得知张某已婚有子后,多次向张某表示自己和父母不能接受其有小孩的事实,如有小孩,其不可能同张某在一起。张某和叶某在往后的见面中,便共同谋划,意图杀害两小孩,二人还曾多次通过面谈、微信聊天等方式共谋杀害两小孩的办法,并最终商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两小孩。叶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某作案,张某表示自己在找机会。2020年11月1日,张某再次主动联系小孩母亲陈某,表示其想念女儿,要接女儿来家。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某趁其母亲(小孩奶奶)刘某外出不在家之际,将正在玩耍的两小孩双腿抱住,把二人一起从次卧飘窗窗户扔到楼下,致姐姐当场死亡,弟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两小孩的亲生父亲张某真是比老虎还毒三分。那么,这个禽兽不如的张某和其女友叶某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会不会被判死刑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将自己的亲骨肉双腿抱住并从位于15楼家中窗户扔到楼下,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两小孩死亡,还希望并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除了要有相关法律依据外,同时还要考虑实际的犯罪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结合以往的案例,可以归纳总结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

本案中,张某因其女朋友叶某不能接受孩子,为顺其心意,维持二人间那令人恶心的“恋爱关系”,张某竟对自己两个年幼无辜的亲生骨肉动手,从高楼一次性摔死,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加之小孩母亲陈某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谅解,因此,张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叶某听闻张某有两孩子,便以分手为要挟,唆使张某必须让其孩子彻底消失,其心肠歹毒到超乎常人想象。在往后的见面中,张叶二人便共同谋划杀害两小孩。警方的侦查结果也显示,期间二人曾多次通过面谈、微信聊天等方式共谋杀害两小孩的办法,最终二人商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两小孩,叶某从一开始教唆杀人转变为了共谋杀人,其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即便只有张某一人基于二者共同的意思实行了杀人行为,叶某也对直接正犯张某实行犯罪和造成死亡结果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张叶二人之间由于存在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因而应视为有共同实行的事实,进而可以肯定张叶二人对两小孩的死亡结果都起到实质的支配作用。故张叶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叶某也应对张某的杀人行为与两小孩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破后,小孩的母亲陈某从警方了解到一些细节。案发前,叶某与张某通了视频电话,叶某逼迫张某必须立即动手,并用刀子割腕,以死要挟,张某大惊,撂下电话,就跑进次卧,抱起两个孩子,一把就扔下了15楼。如上述事实属实,再次证实叶某的主观恶性极深,对两小孩的死亡结果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用,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谋者叶某必须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那么,张某被叶某胁迫,其能否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认定为胁从犯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与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其次,视频聊天中的叶某虽割腕相逼,但这并不足以使张某身体因受外力强制完全或部分失去意志自由,其行为仍能自由表达其主观意志。最后,张叶二人共同谋划在先,其本人积极制造机会、实施犯罪行为在后,完全符合其本人意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主犯处罚。

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叶某故意杀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赔偿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某、叶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法庭平等、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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