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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慕名而来的X先生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时间:2021年9月1日上午10:15分至2021年9月1日上午11:38分

地点: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人物:前台小姐姐、X先生、毛律师

电梯到达13层,X先生腋下夹着一个手袋,提着一个装满材料的塑料袋走出电梯,“13F,万同律师事务所,是这里了”X先生心里确认后走进律所。

“您好,先生,请问有什么需要?”前台是位人美声甜的小姐姐。

“我在网上搜到你们单位有一位办商标案子的毛律师,我想找她咨询一下

“先生请问贵姓?是否有提前和毛律师预约过呢?”

“叫我X先生就行了,没有提前预约过

“好的,那麻烦您在接待室稍等一会儿,另外, X先生,需要提前告知您一声,我们的专业咨询是需要付费的,毛律师的咨询费是xxx元/小时,您是否清楚,能够接受吗?”

“嗯,知道,可以的

“那您稍等

叩叩叩~“X先生,我是毛律师,方便进来吗?”听到“请进”后的毛律师走进接待室,递上自己的名片。

“毛律师,我是在网上搜重庆商标案件判决书的时候看到你的名字和律所名称的,你很熟悉商标案件,是吧?我前段时间收到一个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你能帮我分析一下么?”X先生表明来意,并从手袋中拿出传票、诉状。

毛律师接过传票、诉状还有几页公证书复印件,先看了一遍之后问了第一个问题

“起诉书和公证书中提到的这个文具店是您经营的么?”

“是的,我经营这个店十几年了,平时都是我和我老婆在看店,我们店的确一直在卖D牌的水性笔

“那您看一下,您们文具店是否销售过公证书照片里相同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呢,销售过多少?现在还有么?”

“卖过,具体销售过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店里现在都还有一些

“那您销售的这个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是从哪个渠道购入的呢?购入是否有合同、发票、收据、支付记录、发货及收货记录呢?产品是否有外包装,外包装是否有生产厂家、日期、质量合格证,或者是否有生产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编码呢?”

“绝大部分是在D牌重庆代理商那里拿的货,还有小部分是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的时候直接拿的货。在代理商那里拿的货有收据、支付记录、发货单;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的就没有这些东西,只有微信转账给销售人员的记录。而且我们销售的产品外包装都是有生产厂名、厂址、卫生许可证编码的”X先生边说边从胀鼓鼓的塑料袋里面翻出几张收据、发货单,还有案涉型号的水性笔。

“您店铺内是否有监控录像呢?还能查看到案涉时间的视频监控么?”

“有监控,但是距离案涉时间已经两个多月了,我要回去看看还有没有。”

毛律师整理了一下记录在笔记本上X先生的答复内容,又再看了一遍诉状、公证书复印件以及收据、发货单等,缓缓说道:“X先生,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和您的回答,对您这个案子,我的分析和建议如下:

1.根据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可以证实原告享有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有权起诉

2.鉴于案涉店铺的确由您经营,涉案店铺也的确一直有销售案涉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原告委托了公证人员一同在您店铺内购买案涉商品,并制作了公证书固定了购买的过程,所以基本上能够确定,您能够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公证封存的商品系您店铺销售的。但如果您在调取了案涉时间店铺监控后,能够查实并没有两位以上的公证人员参与公证,或其他存在调换案涉商品可能性的情况,能够证实公证存在程序违法,或者公证效力存疑的情况,您可以对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文书及封存的实物不予认可。若原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原告在本案中就可能出现因证据不足以证实您的店铺销售了案涉商品,且案涉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侵权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没有问题,能够证实公证封存的商品系您店铺销售,最终的结果就要取决于的您购入案涉型号商品的方式是否合法,您是否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了。您刚刚提到,案涉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并非三无产品,且绝大部分您都是在重庆代理商处购买,您能够提供D牌重庆代理商出具的收据、您向代理商付款的支付记录、发货单等,以上证据能够证实您销售的案涉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有合法来源,即便最终认定该产品存在侵权,您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来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以达到最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效果。至于您提到的现在店铺内还有的案涉型号的D牌的水性笔,我的建议是,如果不是通过在代理商处合法购入,您至少应该下架不要再销售了。

话毕,毛律师将诉状、证据材料全部交还给X先生

“您还有什么问题么?”

“没有了,谢谢你毛律师,你真是一个有耐心又专业的律师,你解释得非常清楚。我只有最后一个问题,如果我要委托你做这个案子的代理人,这个咨询费还要另外支付么?”

“那自然是不必了,那我们就来谈谈委托合同事宜吧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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