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丨法定代表人如何卸任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一、“法定代表人”到底是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人”,“法人代表 ”等概念常常容易混淆,但却有非常大的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即法人是法律创设的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的拟制的“人”,但毕竟区别于自然人没有主观能动性,所以法人为一定行为需要自然人代为表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则是经法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从上述概念可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作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其作为自然人亦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自然人行使权利,亦当承担义务。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为了实现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与外部市场交易秩序有效对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与风险,法律对其任职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进行了积极及消极的限制:

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哪些人不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

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职务类、经济类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逾一定年限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曾因对其他企业的破产或吊销处罚承担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等情形的等等均不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

就《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定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立法意图可知,《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有实质关联,一个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缺乏基本的了解与认知,如何能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的日常经营中需承担太多的法律责任,这就造成实践中许多公司随便任命一名普通员工作为法定代表人,甚至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包括如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的追偿权,及在执行程序中可能被一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对子女的升学及入职等都有一定的影响;

行政责任:包括因法人的违法行为被约谈、罚款、列入信用中国名单,甚至禁止一定时期内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刑事责任:在有些涉及单位的刑事犯罪中,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要处以刑罚,法定代表人就很可能是直接负责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如何卸任

当自然人不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不愿意承担该身份所附带的法律责任时,该如何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上脱身呢?

(一)一般情形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故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成有效决议,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免职,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是最为平和的卸任方式。若公司未形成有效决议,未通过相应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出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要求又不允许法定代表人空缺,对于此类公司内部治理问题法院亦可能驳回诉请。

员工离职后,公司迟迟不愿办理相应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卸任?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的裁判要旨,员工离职后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决议,但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又持续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应有的救济途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主要依据应为公司章程,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有明确规定,应当依其规定,如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公司总经理,而公司总经理已经离职,并未实际经营及控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材料,不符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及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时原告持有相应的离职证明等手续要求变更登记的诉求,于法有据。

(二)被冒用身份“被法人”的情形

如果是被冒用“被法人”了,被冒用的人可到登记机关处提交撤销登记申请、身份证件复印件,还可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待登记机关调查、公示终结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亦可以民事诉讼提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进行涤除,但这种情形原告举证较为困难,需要证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被驳回。故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证件遗失时要及时报失,若要交出身份证复印件也要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的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字眼,签署姓名时也应当仔细审阅签署文件,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担任需谨慎,自然人切莫因一时的虚荣或不察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