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博主罗某在直播时喝农药自杀事件引爆网络。据网络介绍,罗某并没想真的自杀,却在起哄网友的怂恿下喝下了农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家人表示,是直播间网友的起哄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将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责任。起哄者是否应当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呢?
一、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
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跳楼自杀,在跳楼前李某犹豫了长达4个半小时之久,楼下有围观者不耐烦地向其喊话“跳啊,快跳啊”,“要跳就跳,果断一些,别给警察找麻烦”,在李某跳下后还有围观者吹口哨表示“跳得好”,最终李某坠楼死亡。
2020年12月27日,河南邓州一女子在跨河大桥欲投河自杀,某围观男子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幸而女子坠河后被及时救起。
2021年10月15日,网红博主罗某在直播中表示要喝农药自杀,有部分网友留言怂恿罗某“快喝吧”、“要喝就喝”、“快喝快喝快喝……”,罗某家人接受采访时表示罗某自杀与其前男友无关,直播间的人起哄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
以上是近年来新闻报道中提及的几起自杀事件,我们很容易发现,在这几起事件中都有这么一类旁观者,他们不满足于一般的围观,他们唯恐天下不乱,他们呈口舌之快去刺激自杀者,让自杀者一时冲动产生了必死的念头,他们就是自杀中的起哄者。
二、自杀事件起哄者的危害性
看到这些起哄者,笔者不仅想起鲁迅先生所描述的那些冷漠、麻木、愚昧的看客。对于鲁迅笔下的看客,我们容易想到的词语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而对于这些自杀事件中的起哄者,我认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的词语应该是“横眉冷对”、“千夫所指”。
从相关自杀事件看,起哄者的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方面,起哄者具有刺激自杀者的语言行为;
2.主观方面,起哄者有希望或者放任自杀者实施自杀行为结束自己生命的嫌疑,对于自杀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故意;
3.从结果看,起哄者通过言语刺激,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自杀者实施了自杀行为,自杀者的死亡与起哄者起哄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于选择自杀的人而言,在事发当时可能处于一种极其脆弱、无助、绝望和濒临崩溃状态,一旦受到起哄者的言语或行为刺激,很可能一时冲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起哄者却在明知自杀者处于这种危险状态的情况下,用过激的言语去刺激、嘲讽自杀者。不管自杀者的自杀举动是假借自杀名义吸引关注还是真的要自杀,从起哄那一刻开始,起哄者的社会危害性就远远超过了前面所述的“看客”。他们的言语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自杀者必死的决心,是造成悲剧发生的诱因之一,甚至可能是导致自杀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他们没有对自杀者可能死亡的担忧、没有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他们不再是围观的看客,而是一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捣乱者。
三、自杀事件中起哄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起哄者行为与自杀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起哄者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如果起哄者由于某种过激行为导致自杀者死亡,比如,起哄者不但怂恿自杀者实施自杀行为,还为自杀者提供自杀工具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阻碍了对自杀者的积极施救造成自杀者死亡,则该行为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但具体到网红博主罗某喝农药自杀事件,虽然起哄者确实通过言语刺激了罗某,但起哄者的言语是不是造成罗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在事实认定上有一定难度,即使二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起哄者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关于罗某自杀事件的细节以及起哄者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待当地有关部门调查认定。
2.行政责任。起哄者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起哄行为本身看,应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网红博主罗某喝农药自杀事件,虽然发生在网络上,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且直播中起哄者所发的每一句话都被网络记录下来,这些聊天记录将成为认定起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起哄者即使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起哄者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也比较大。邓州女子投河自杀事件中,邓州市公安局就是依据前述规定,对起哄者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3.民事责任。在确定起哄者实施了相关行为,且该行为与自杀者伤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自杀者家属(自杀者未死亡的为其本人)则可以要求起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起哄者造成自杀者受伤的,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造成自杀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人民法院将根据起哄者的过错程度分配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是起哄者在自杀者最无助、最脆弱、最绝望时,用恶毒的语言和行为在自杀者生死时刻上演了一场病态的狂欢,这种狂欢践踏了自杀者的尊严,毁掉了自杀者最后一丝活下去的希望,消费了自杀者的生命。也许,不论是否起哄,自杀者都将通过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也许,应该为自杀者的死亡负责任的另有其人;也许……。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起哄者可以起哄的理由。对于这些起哄者,应当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这种丑陋的社会现象能够在道德的指引下,在法律约束下慢慢地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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