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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七天无理由退货——剁手党的后悔药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度的“双十一盛典”已经落下帷幕,剁手党们,您的快递到了吗?收到快递后,发现购买的商品尺码不符、宣传照片与实物差距过大、不符合心理预期,后悔想退货,但经营者回复说网购页面标注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接受退货,您该怎么办呢?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因此,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在七日内要求经营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但是消费者量身定制的服装、鲜活的阳澄湖大闸蟹(死蟹商家另赔)、在网上购买下载的周杰伦的歌曲、电子期刊,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例如:消费者购买的是贴身衣物,且和经营者在购买时已经确认商品不完整,受损,已穿过,弄污的商品,不宜退货的,消费者就不能无理由退货。

三、经营者在双十一促销网页上,用醒目的文字标注“双十一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告示有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在双十一促销网页上,用醒目的文字标注“双十一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告示无效。消费者在参与网购促销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类似“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服务”“ 先签收后验货”等,均属无效。

四、消费者应当怎样退货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时,一定要确认商品完好,没有拆掉标签,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还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除此之外,经营者不得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经营者存在前述情形的,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办理退货手续,或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五、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多久内返还商品价款呢?怎么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包含定金和尾款。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六、运费由谁承担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七、消费者和经营者因退货等问题发生纠纷,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建议大家理性购物,勿盲目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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