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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双减”政策下给予校外培训机构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双减”是指要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双减”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双减”政策最新最权威的宣示和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双减”政策重要的规范对象,必须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避免踩到红线,为此,笔者结合最新双减政策下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范,梳理了校外培训机构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的培训活动时需要注意的7条重要建议和忠告。

一、未经审批或重新审批,校外培训机构不要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以前的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政策指向不太明确,有些实行审批制,有些仅需通过备案。而《意见》则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均要求实行审批制。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原有的仅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并要求重新按标准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直接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原有审批登记为营利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学科类培训业务后重新办理审批和主体登记。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艺、科技等类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学科类与非学科类怎么划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今后均需要办理审批,取得相关办学培训许可,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校外培训机构聘请从业人员不要太随意,要尽到资质、背景调查和从业管理义务

以前,培训机构经常聘请外籍人员从事外教工作,以此可以装点门面,提高收费标准,今后这种行为则可能违规。另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兼职,严禁聘请境外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规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对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三、几乎禁止校外培训的广告宣传,今后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要慎之又慎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培训广告以前虽有一定限制,但许多平台并没有禁止,但《意见》则对此有非常严格规定: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这几乎等同于不能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依据《广告法》规定,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要再开展营利性活动了,收费也得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由于《意见》要求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因此之前审批为营利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就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并将原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主体登记注销,重新到民政部门办理非营利性机构法人主体登记。《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的发生。

培训机构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将面临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刑事处罚。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价格法》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还应当退还多收的价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害。

五、开展日常校外培训服务行为规矩多了,要求严了,切莫踩政策红线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今的“双减”政策对培训服务行为有许多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培训机构务必严格遵守。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这些政策要求就如同校外培训机构头上的“紧箍咒”,培训机构务必严格遵守,否则吃亏受伤的是自己。

六、自编或选用教辅培训材料不要任性和自大,务必按规定审核、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为突出自己特色或者知识产权,可能会自编培训材料,或者与国外机构合作采用其优秀的教育培训材料,这种行为以前相对普遍,监管也比较宽松,但《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七、“卷款跑路”是下下策,依法清算才是正道

校外培训机构如今遇到的困难是有目共睹的,但“双减”政策是从国家大局和长远发展所作的制度性安排,今后只会更加规范和严格,因此,校外培训机构要想生存和发展,只能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要求,苦练内功,转变思路,规范从业。而许多校外培训机构可能无法熬过疫情和“双减”政策冲击下的寒冬,但选择善后的方式却可以看出其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我们经常从媒体上看到许多培训机构“卷钱跑路”“一夜蒸发”,广大受训人员面临着退费难、维权难,最后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这其实不是善后的好方式。培训机构确实因为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完全可以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培训机构如果系公司类的企业法人,完全可以自行解散并清算,如果资不抵债或具备其他破产原因的,则可以申请破产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如果培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的,也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进行清算或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终合法消除以前债务,依法注销培训主体。而“卷钱跑路”则必然引起群体维权和诉讼,让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承担还款、违约、赔偿、失信等民事责任,政府执法部门也可能会强力介入,维护社会稳定,处罚违法行为,如果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虚假承诺、隐瞒真相骗取受训人员缴纳费用或者占有、挪用培训费用的,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最后不仅不能逃债和解决问题,还可能将自己送入铁窗而悔恨终生。

这是一场教育培训行业的“大风暴”,也是国家人才培养制度的大改革,更是家长和学校需要尽快调整和适应的现实大环境,而所以一切,都是为了长远发展,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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