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丨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不管年龄多大,在没有领取结婚证之前,你多多少少都会给恋爱中的对方转账,也会收到对方给你的转账,这些转账有时是赠予,有时是出借。如果当时你转账时备注或明确表明了该笔款项的性质,那毋庸置疑,但如果没有表明是赠予或出借,一旦分手,你想要拿回它们时,能拿到吗?

一、如果你存在“转账近百笔即次数较多但金额较小,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的情况,那么拿回的可能性较小

(2021)渝05民终3328号案件中谢某某与贾某某恋爱期间,谢某某向贾某某转账多次,分手后,谢某某起诉要求贾某某退还这些款项,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谢某某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其中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某主张其与贾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责任,其举示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贾某某收到款项,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谢某某向贾某某转账期间,双方系恋爱情侣关系,且转账近百笔即次数较多但金额较小,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即520等,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亦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恋爱期间的交往习惯。谢某某举示微信聊天截屏显示仅是其自己认为系借款,不足以证明贾某某认可谢某某向其转账系借款的事实。谢某某主张其与贾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谢某某虽然又举示了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贾某某并未否认向谢某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且对无法偿还借款表达歉意。但是法院认为,谢某某举示的聊天记录并无贾某某对借款的直接确认,故难以达到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本案中,谢某某主张案涉款项已经形成了借款合意,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当事人双方系恋爱期间的经济交往,谢某某转账给贾某某的笔数较多,但单笔金额以300—400元居多,且具有特殊意见的金额520元2笔,且一审及二审查明贾某某曾经五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谢某某1577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谢某某主张其与贾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依据不足,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某某上诉称案涉款项形成了借款合意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如果你存在“虽然有多笔转账但部分转账有备注借款”的情况,那么你可能得到支持

(2021)渝04民终710号案件中,一审时李某某只提供了他通过银行给孙某某的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孙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李某某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但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证据证明,故李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某要求孙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发现李某某在部分银行转账时明确备注注明了借款或者借支,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李某某与孙某某曾是恋爱关系,但李某某在涉案5笔借款转款时均注明“借款”或者“借支”,且出借时李某某与孙某某关系较好,再结合同时期李某某给孙某某转款其他几十笔时并未注明借款的事实,孙某某抗辩转账系李某某的赠与等其他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李某某与孙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借款金额为62212元,即李某某转款给孙某某并备注为“借款”的款项。一审认定李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无借款合意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三、在什么情况下,分手之后,你能拿回转出去的钱呢?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想必你也能看出法院在认定恋爱期间转账行为是否是借款时,都比较慎重。就如判决所说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亦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恋爱期间的交往习惯”。那么什么情况下的转账可以被认定为借款,什么情况下又不能被认定为借款?

(一)可以被认定为借款的是存在借条或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1.双方存在借条,且该借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那么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较大。但从一般情况来看,恋爱期间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情况比较少,这也是为什么在分手后难以主张对方返还借款的原因。

2.除借条以外,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其他表明是出借的意思,在法院认定是否是借款时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其他表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这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是明确表明是对方要求借款。比如一方说“给我点钱吧”然后另一方转账,这种情况下,主张返还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比如“借我500”然后另一方转账,这种情况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大。当然,转账一方不能有“给你了,不用还”等赠予的意思表示。此外,出借前没有借贷的合意,在转账之后有借款的追认是否能被认定为是借款,比如“你上次找我借的钱还没有还我”“过几天再还”,这种情况还要结合其他的相关证据,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存疑。

(二)被认定为是赠予的情况

笔者归纳了几种类型,这些类型在主张是借款时较难被认定成功。首先,是转账次数多,金额小。这表现在,一方在分手后,把整个恋爱期间自己给对方的所有转账都主张成是出借给对方,不仅笔数多,而且金额也小,比如多次数的100元以下,和偶尔几次大金额的转账,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是赠予。其次,金额具有特殊的含义。这表现在转账金额为“520”、“1314”、“666”、“888”等包含特殊意义的数字,这种情况主张是借款得到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小。再次,转账发生在特殊的时间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时间点发生的转账,法院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是赠予而非是出借。最后,转账时具有其他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指在转账时备注“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或者转账时的背景具有其他的意思,比如请求对方原谅。那么,分手后再主张返还就很难被得到支持。

四、谈恋爱再次转账时,你要记住的话

恋爱不同于其他关系,转账的性质可能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或者持有不同的证据,被认定为是借款的可能也不同。所以,恋爱期间涉及金钱往来、消费时需保持理性,要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合理进行消费,同时如果恋人之间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