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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7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目前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且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皆颇具争议。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内容如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条件、期限等进行了规定。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各地高院的解释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系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而在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或单位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合同,那实际施工人或单位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一、立法目的系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施工合同有效与否无关

 

我国《民法典》赋予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基于建筑物的价值系基于承包人通过实际的建造行为,将材料、劳务等附着于该建筑上,设立该优先受偿权的目的系基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所以其并非考虑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若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从而导致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稳定的保护,有违立法的初衷及目的。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样受到法院的保护。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不随合同效力的变化而改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基于《民法典》的直接规定,其并非基于当事人合同约定,所以该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规定,显然即使工程并未竣工,只要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显然,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工程竣工和工程质量合格远比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与否重要很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显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不应当随施工合同的效力变化而改变。

 

三、各地方司法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普遍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4、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受到保护。”截止2021年12月6日,上述地方司法文件均为现行有效,且上述地方司法文件皆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即认可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工程已完工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计算。”  

 

另根据笔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案例中,如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2019)最高法民终134号、(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的案件中,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了支持。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皆认可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仍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是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性质以及各地司法实践分析,承包人仍然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还是需要满足工程质量合格,且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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