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丨超龄劳动者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8日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产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其具有用工量大、工资水平低、招工困难等特点。但是,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入到市场中来,不可避免会带来许多问题,其中,工伤认定问题尤为突出。而超龄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必然涉及到用工认定问题和待遇赔偿问题。那么,超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跟随笔者的脚步来看看吧。

一、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

(一)用工认定

依法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待遇赔偿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

(一)用工认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因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问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必然终止?目前司法实践争议较大,也出现了裁判不一的情况。

 一种观点认为,超龄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自身原因包括:

1.劳动者入职之时就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之前在其他单位未缴纳社保,且新入职之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五年,即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但不足十五年,其退休后也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之前在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保,但新入职之后用人单位一直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却依然不足十五年,其退休后也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原因包括:

1.劳动者入职之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了十五年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2.劳动者入职之时离法定退休年龄在十五年之内,之前其他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不足十五年的社保,但新入职后单位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无论何种原因,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必然终止,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虽然可以将该条例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自身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二)待遇赔偿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社会保险部门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超龄劳动者若确立为劳动关系,但其又不符合我国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条件,用人单位难以履行义务而又要承担责任,因此难免会偏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从而影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激化社会矛盾。为了切实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笔者建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之下,用人单位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增设险种,对其原本不能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充,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实施,这样不仅能缓解单位压力,还能使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得到保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