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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网络时代,这些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9日

在这个信息爆炸,身份透明的时代,每一天每个人的行为都“有迹可循”,我们离不开网络和智能手机的便利,那么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享受“快餐”的结果——被频繁的记录着,早上出门地铁站的扫码、办公楼下咖啡店的早茶和午休短视频的积压。我们的行为化成“0”和“1”的代码从指端传递到各个相互连接的平台,使得被观察成为常态,因此任何人不法的行为都逃不掉网络的眼睛。

一、逃不掉的网络闹事者

1.侵犯英雄烈士名誉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看到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1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在本案中因其行为性质的情节严重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更加合适,故最后仇某以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论处

没有英雄烈士的牺牲就没有今天的好生活,英雄烈士应当得到所有人的尊敬,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必将受到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202111月,于正新剧《当家主母》中一幕“猫咪中毒坠地死亡”的镜头,让网友质疑剧组“毒死”真猫。202111月26日,电视剧《当家主母》官方微博发文解释小猫没有死亡并还原了具体的拍摄手法后,质疑声并未散去,而是愈演愈烈,有博主称剧组晒出的小猫舔血浆视频为“P图”,随后又有自称该剧群演的网络用户小猫已被“电死”。2021年11月29日凌晨,电视剧《当家主母》官方微博再次发文表示相关言论不实,并已报警处理。2022年1月24日,浙江东阳市公安局发布了通报:2021年11月29日,东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网络上出现针对某剧组的不实信息,对该剧组及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调查,该剧组因拍摄致猫死亡等事实不成立。目前,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刘某国被行政拘留;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斯被依法逮捕。

3.为涨粉无底线,杜撰虚假信息传播

2022年3月1日,沈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有网民在网络发布贴文,称其带孩子在沈阳乘坐地铁时被陌生人用钢钉扎伤,质疑警方“草率处理案件”并称民警要求其删除帖文、否则不予结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经核实,沈阳市无类似案件或警情。2月28日,警方依法将发帖人陈某某(女,29岁,安徽省涡阳县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陈某某交代,其为了吸引粉丝、便于今后在网上售卖商品挣钱,在2月26日乘坐地铁时自己不慎将手划伤后,恶意杜撰了“被陌生人用钢钉扎伤”等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胡编乱造引发关注,可结局却令人唏嘘。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然现如今人人都懂这个道理,但不为人知的是,某些网络上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已经远远超过了行为人的想象。

二、网络型寻衅滋事的认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第5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空间”属于具备公共场所性质的载体,如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等对现实社会造成影响,就属于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如前述行为情节恶劣,行为人就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恶劣”这一后果的认定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而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网行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三、网络型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网络型寻衅滋事还是线下型寻衅滋事,一旦被认定寻衅滋事行为后,其惩罚规则都是一样的,但都会因为不同程度的恶劣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被认定为刑事上的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均被认定为刑事上的寻衅滋事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若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将被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民事责任

实施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一般都会对被害人、社会大众造成心理甚至是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在网络上赔礼道歉原则上是必不可少的。若行为人实施的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网络的洪流中,寻衅滋事罪的判与罚适用得更加灵活,为了尽可能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望大家谨言慎行,约束自我,不做网络上的“喷子”,营造我们良好的网络生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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