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主体,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需要自然人代表其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于自然人身份的双重性,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仅在其履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指派的相关行为以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外观”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才由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法律后果,在此情境下的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二者含义虽迥然不同,但实践中却因为具有相似的行为模式、相同的法律后果而常常被混淆。下面笔者将带领大家一起来区分一下何为职务代理,何为表见代理。
一、何为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源于早期英美法国家的雇主责任理论,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们也将该代理行为称为职务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基于上述规定,若构成职务代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 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 代理人必须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构成职务代理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如果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理事务,还会产生与职务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知,即使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理事务,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就会产生与职务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该情况同时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这时,对相对人而言构成请求权竞合,相对人可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请大家接着往下看。
二、何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本无权代理,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被代理人未作实际授权,但其行为构成外表授权,且基于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维护安全市场交易秩序,使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利益权衡下的法律选择。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基于上述规定,若构成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须是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2. 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这不仅要求其存在外表授权,还要求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合理信赖;
3. 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4.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二)构成表见代理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以案析法
通过前面我们对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二者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具体区分一下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案例:2021年8月,A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并使用A公司公章在采购合同上盖章。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王某承担还是A公司?
解析:对于B公司而言,王某的行为既构成职务代理又构成表见代理。王某系A公司员工,且A公司在采购合同上盖章的行为,使B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系履行的职务行为,即使采购行为已经超过了王某的职权范围,但是A公司对王某职权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B公司。同时该情形也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1.王某超越其职权;2.A公司盖章的行为,使B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3.王某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4.B公司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签订采购合同的后果,直接由A公司承担。
延展探讨一:虽然王某系A公司销售部经理,但是A公司已授权王某采购本批次办公用品,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解析:王某的行为系职务代理,因为A公司已授权王某,未超越其职权。
延展探讨二:王某在职期间A公司授权王某多次向B公司采购本批次办公用品,但采购本批次办公用品前,王某已离职,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采购本批次办公用品时已经不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
延展探讨三:B公司的总经理王二某系王某的亲弟弟,因疫情原因B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为使B公司有收入来源,王二某伙同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采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
解析:都不构成,因为B公司非善意相对人,王某签订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A公司不承担。
四、风险提示
鉴于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对于个人行为责任及于其他民事主体责任的规定,为了避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当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具有管理职责的高管、财务、人事等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进行采购、销售等人员的管理;谨慎保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若授权员工对外代表公司,需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权限、时间等,以防范“被代理”的法律风险。
相对人在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应当谨慎审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并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防止行为人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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