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以来都是热议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保护,意味着工作的稳定,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不应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了解多少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一: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问题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解除权、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三: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其只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
问题四: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五: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也是从用工之日起算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问题六: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
答: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意在使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达不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该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应当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用人单位仍不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七: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实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能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权利吗?
答:第一种意见认为,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除该事实外,如果用人单位还能举示其已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或者劳动者作出的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法院倾向于同意第一种意见。
问题八: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答: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明确表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作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
(三)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
(四)劳动合同文本系由劳动者制作或者提出;
(五)劳动者系具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主管人员或专职人员。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对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提出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应当从劳动者提出之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重庆市高法院同意第一种意见。
问题九: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能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双方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此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变更。
在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选择后,就不能反悔。如果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等到本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再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吗?
答: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意在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后,劳动者要求订立而用人单位不订立,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订立的惩罚;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拟制,不适用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
通过笔者的十问十答,现在你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一定了解了吗?希望不论是作为劳动者的你,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你都遵纪守法,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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