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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互联网保险二三事之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3日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透明、高性价比等特点,受到了众多保险消费者的青睐。投保线上化已成大势所趋,此种环境下,对于保险人如何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新的考验。在此,作者结合两个案例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案例探讨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为何保险人需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若保险人用其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不产生效力。而一般情况,特别是线上投保,保险人均采用的格式保险合同,因此一旦产生纠纷,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证明自身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反面案例

2015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段某珠、邱某英、张某偲、张某熙与A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号:(2015)岩民终字第692号】。

该案中,在投保激活步骤2的“阅读保险条款”中,系统页面并未直接弹出保险条款,投保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保险条款链接”,而未点击该链接亦不会导致以下步骤不能进行,投保人只要点击该页面底部“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的“接受”栏并激活后即进入下一步。

据此,两审法院均认为,A保险公司以前述方式,即点击链接,方能阅读保险条款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属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被动提供格式条款,投保人未主动阅读保险条款并不影响整体投保过程,故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认定A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除了上述案例外,法院多认为仅提供保险条款链接的方式并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正面案例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B保险公司与丁某芬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7)苏民再353号)中,再审法院认定B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理由是:

1.B保险公司已通过投保人投保时留存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保人出具了电子保险单,并附《某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电子投保单。该电子邮件的保险条款内容与丁某芬投保时“保险条款”链接对应的保险条款内容一致。

2.相关的免责条款内容均采用黑体字并加粗的方式提示,且投保后客服人员曾电话回访,询问投保人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了解状况,进一步提示投保人注意阅读免责条款,可以认为B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3.投保人需要在“投保确认”页面中勾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才能进入下一步投保流程,且页面设置有“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投保声明书”、“等待期”等链接,鉴于网上投保流程已完成,B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投保人丁某芬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结合B保险公司回访时投保人丁某芬的答复内容,可以认定B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内容的明确说明义务。

如何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

在以上正面案例及其他相似案例中,投保人线上投保时,保险人不仅提供了保险条款的网络链接,而且向投保人的邮箱发送过保险条款以及事后通过电话回访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了解情况,或在投保页面上弹出提示窗口且如果未阅读保险条款内容则设置相应的中止流程。这些辅助性的提示和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公司仅提供保险条款链接而产生的提示和说明不足的缺陷,值得其他保险人借鉴。

综上所述,保险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互联网投保流程进行完善:

1.设置强制阅读保险条款的投保流程,将展现保险条款的页面作为投保流程中的必经步骤。

2.在等待期内设置邮件发送保险条款和电话回访的环节。

3.利用多样化的方式主动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例如,可以在投保页面上通过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结语

保险人在推广互联网保险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投保流程进行完善,保证内容上的“明确性”以及流程上的“强制性”才是互联网投保环节的核心要义,也是互联网投保这一新兴方式的优势所在。作者坚信,扬长避短,方能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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