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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正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切实保护了“农民工”利益,体现法律正义。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呢?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仅仅只有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吗?下面笔者将为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合同当事方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即合同相对性为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例外。

对此,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内容用通俗的话表达是,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原则上A和B签订的合同,其合同内容仅对A、B二人产生约束力,不能约束A、B二人以外的第三人,该原则在法律上被称为“合同相对性”。

该原则当然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也不例外,大多数情况下,皆是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基于项目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权利;但是在以下情形中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进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其也可以突破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合同关系,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但上述实际施工人仅指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2.发包人要求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若存在工程质量纠纷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总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其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其中分包人仅在其与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实际施工人仅在其施工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3.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项,那针对这类实际施工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条的行使主体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或者建材材料商等任一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位权其实质涉及两个债权,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以实际施工人为例,若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施工人对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或虽未到期,但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到期,且该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2)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该债权影响实际施工债权的实现;

(4)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不属于劳动报酬、侵权赔偿款项等。

笔者建议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原则上各方还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但在法定情形下,各方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故笔者建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论是发包人、总承包方、分包人、实际管理人皆需做好合同管理,同时在依据合同无法实现权利时,也需充分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认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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