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及期间均属于民法中的重要制度,有关内容也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这也对时效和期间的理解及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有鉴于此,为了让读者能够了解这两个制度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笔者对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形以及他们的共同点和区别,在本文中做如下探讨,以供各位参考。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的期间、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当权利人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如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
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并不消灭,只是不受到法律保护,如民法学家王泽鉴所言,“因时效而消灭者,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仅仅只是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人的该笔债务由法律债务变成了自然债务。
2.超过诉讼时效仅能由债务人提出,不得由法院主动进行适用或释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否则视为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3.债务人同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或已实际履行的不得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段
除上述内容外,诉讼时效还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最常见的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若出现一些客观情形,如不可抗力等,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的,那么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允许该客观情形存在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计算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只会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在此之前出现中止事由的,也必须要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才会产生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承认要履行债务,则在此之前经过的期间不再计入诉讼时效,而应该“重新计算”。由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可以多次发生,理论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也可以多次发生。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外:(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以上的几种请求权,主要是基于法律对人身权利、物权及社会公序良俗的扩大保护,允许权利人随时随地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除斥期间及除斥期间的期限
(一)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和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需要说明的是:
1.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届满后形成权即时消灭,不复存在。
2.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即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是固定的,不会发生改变。
3.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因为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为形成权,是一种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的强大权利,因此若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定除斥期间的长短,可能会对权利的存续及社会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大部分的除斥期间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然也会有一些特殊除斥期间允许当事人自己确定,如合同解除权。
(二)除斥期间的期限
除斥期间的期限,常见的有3个月、1年、5年等情形。一般来说,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法典》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相同点和区别
(一)相同点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法律关系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区别
1.适用范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和一些特殊的物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和解除权。
2.法律效力的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得到了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义务;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形成权即时消灭,不复存在,权利人不得再向义务人进行主张。
3.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一个可变期间,它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但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期限,不可变更,也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可以是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有力武器,但他们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权利人不在期限内积极行使其合法权利,则会处于被动的状态,最终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因此,希望大家在阅读笔者的这篇文章后,能重视这项制度,厘清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不犯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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