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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1145-1149条确立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等,以实现被继承人遗产在管理、分割过程中的规范化、法治化。遗产管理人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避免遗产毁损、保障遗产安全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一新的特殊制度吧。


一、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确立遗产管理人的顺位依次为:遗嘱执行人→继承推选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施行前,如出现债权人在请求被继承人履行债务时,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当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即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民法典》施行后,如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则不必然成为遗产管理人,这时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去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避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而伤感时涉入遗产的纷争造成的二次伤害,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典型案例:培琼与重庆市云阳县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殊程序一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马培琼作为债权人就颜勇生前所欠债务起诉,经法院判决偿还,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颜勇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颜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应由颜勇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故马培琼申请指定云阳县民政局为颜勇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护遗产、保证遗产公平分配的职责,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身份必须经合法取得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没有规定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具体司法实践操作流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分地区在相关实务实践中也进行了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例如北京市民政局制定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作为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内部试用,当遗产管理人为民政部门、村委会时可以参照适用。其中的相关规定对遗产管理人为其他主体时也具有参照意义,《工作指引》涉及的具体程序如下:

1、公告程序

民政部门依职权或者依法院指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为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可以启动公告程序,确认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遗漏继承人,从而确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公告可发布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拟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区(县)民政部门和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制作遗产清单

民政部门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为了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民政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协查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查询及获取材料的通知,查询、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

3、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

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适于提存的财产,可以进行提存;对于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民政部门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对于不动产或者依附条件较高、不能移动管理的动产,在处分之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妥善保管;对于股权、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分,对此类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类财产和其他新型财产,也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在遗产由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依法返还。占有人拒不返还的,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占有人返还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告知其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不得有毁损、转移、变卖遗产等有损遗产价值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在必要时,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持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4、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人

通过民政部门通知、公告等方式,催告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证明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及有无担保等相关证据。其中,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公告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遗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民政部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债权是否到期、有无担保等情况区别处理并编制负债表。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应积极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必要时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以实现债权。

5、依法分割遗产

民政部门分割遗产的顺序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是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遗产管理费用;三是共益债务;四是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适当遗产;五是被继承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六是普通债权。对遗产清偿完毕后的剩余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收归国有或归被继承人生前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继承人无遗产可供分配的,或者遗产分配完成的,民政部门遗产管理职责即履行完毕,应当终结遗产管理程序。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遗产的合理分配问题越发受到关注,与此同时,遗嘱更是随着立遗嘱人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变动,可能在不同时期订立了不同内容且相互矛盾的遗嘱,因此继承纠纷是非常容易发生的。这些纠纷并非凭借遗嘱或者继承人内部协调就能解决,故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化解纠纷、责任落实、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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