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搭便车屡见不鲜,比如下了班,帮同事捎到地铁站或是吃完饭,顺路送朋友回家亦或是放长假从老家回城里,顺带亲戚。好意搭乘没有营利目的,旨在互帮互助,系情谊行为,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在法律层面,驾驶人出于善意同意搭乘,系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好意搭乘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就搭乘事项存在事实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并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故驾驶人无需事先考虑行为后果,更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协助。好意搭乘是出于好意、情谊,但是当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造成乘客受损时,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关于好意搭乘的归责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首次明确了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规则,好意搭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好意搭乘分为驾驶方和乘坐方,双方之间并非不对等的关系,故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好意搭乘的情况下,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在理论界大多数也主张好意搭乘自身就能构成减责事由。又参考《民法典》中对无偿合同的规则来看,比如保管合同,如果发生损害,无偿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因其行为的无偿性可以得到免责。既然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都能因无偿而免责,那么好意搭乘作为情谊行为当然也可以因无偿而对驾驶人的无偿搭乘行为进行责任减轻。
但是,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搭乘为由作为减责理由。若驾驶人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比如随意停车下客、转弯超速未观察。更有甚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不具备驾驶资格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不能减责。
二、情形分析
(一)好意搭乘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损害,乘坐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具有危险性,驾驶人固然负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的义务,但乘坐人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乘坐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则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坐人对受到的损害也有一定过失,则与驾驶人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先按照过失相抵规则来分担责任,然后再在驾驶人的责任部分以好意搭乘规定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其中,乘坐人的过错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未系安全带、未戴头盔、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明知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等明显风险却坚持搭乘等。
(二)好意搭乘责任承担规则不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好意搭乘是无偿的,本就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属于同乘者需要共同分摊共同路段的出行成本,是有偿且带有运营性质的。因此,好意搭乘规则不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三)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其陪伴出行不应认定为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搭乘的重要特征。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其虽与驾驶人没有家庭关系,但是与驾驶人关系密切,且驾驶人搭乘恋人出发点超出了施惠目的,其供乘行为也不是只利于搭乘人一方的,所以,同乘人范围应排除恋人关系。例如202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发、王某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群与袁某伟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群系陪伴袁某伟夜间出车运输,在路途中与其聊天解闷,避免其长期开车睡觉,不存在顺路捎带的行为,故不适用好意搭乘规则。
(四)以其他商业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免票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搭乘
在好意搭乘中,驾驶人不具有搭载乘坐人的义务,只是单纯出于方便他人出行的想法而搭载他人,并没有要求收取任何的报酬,这种行为具有利他性的。实践中,对于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而提供的免费班车,或是为销售楼盘获取公司报酬而“专程运送”购房人前往楼盘看房等情形,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乘坐人受损,不适用好意搭乘规则,无减责之理由。
三、关于好意搭乘的相关地方规定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第二十四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车发生事故受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8月1日 云高法[2009]147号)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十六条 在好意搭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高法〔2011〕155号 2011年9月29日)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好意搭乘者损害,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20)》
问:好意搭乘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解答: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的,搭乘人仍坚持搭乘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
理由:现行法律对无偿搭乘机动车导致受伤情形,被搭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搭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乘便车。好意搭乘责任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一。有过错的被搭乘人对好意搭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已编入民法典中)的规定,在符合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搭乘人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的无偿服务,被搭乘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赔偿项目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好意搭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搭乘者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如明知驾驶员无证或者酒驾或者其不戴头盔等情形。
(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广中法【2014】43号
第三条有关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第(四)款好意搭乘的责任认定。被搭乘方有过错,搭乘人无过错的,被搭乘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搭乘人未支付价款,从公平原则出发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如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有安全隐患等明显行驶风险的仍草率搭乘;被搭乘方拒搭、搭乘人坚持搭乘的;搭乘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具体减轻比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搭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就“好意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而将“好意搭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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