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相关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从事相关民事行为的书面凭证,也是发生合同纠纷后司法机关认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修改,个别关键条款甚至会不厌其烦地反复磋商,大部分人认为合同内容最终商定就算大功告成,事实上,在最容易被忽视的合同签名盖章环节却有着许多需要重视的注意事项。
一、签名盖章对合同的意义
《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规定与《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相比,将原来的“签字”改成“签名”,同时增加了“按指印”的情形。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在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捺印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注: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本文主要谈合同签名盖章问题,所述合同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书。)
二、合同签名盖章前的审查工作
1.审查签约主体与合同约定主体信息是否一致
签约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查验签约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合同约定签约主体信息是否一致。
签约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企查查等网站核实签约主体与合同约定签约主体信息是否一致,避免出现签约主体与合同约定主体信息不符的情形。
2.审查确认合同版本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合同各方当事人可能会就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修改形成多个合同版本,在签名盖章前一定要反复比对合同条款内容,确认拟签名盖章的合同文本是否为各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文本。
此外,还应查看合同是否存在缺页,有没有内容不完整或模糊的情况。对于合同中有空白区域、需要填空横线等,在确认此处无需填写内容时应将空白部分删除或填写删除符号或“无”等字样,避免事后被添加其他内容。
3.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因此还应查验行为主体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如果未完成这些程序,即使有签字盖章但该担保条款亦无效。
如果各方对合同生效条件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还应督促相关当事人在签订前或签订后履行相关义务,积极促成合同生效条件成就。
4.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有关于管辖法院及合同签订地的内容
为应对合同纠纷可能引发的诉讼,一般合同都会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具体的合同签订地点。在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不是同时进行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中可约定由己方作为最后签名盖章的一方,以此来争取由己方所在地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
三、合同签名盖章时的注意事项
1.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由各签约主体同时签名盖章,如果需要异地签约的,建议保留签约过程证据资料
各签约主体同时签名盖章,可以避免一方签名盖章后交由其他签约方签名盖章时,合同文本被修改、替换的可能。如合同相对方是个人的,还可以避免他人代签或冒签的情况发生。
需要异地签约的,应注意保留签约过程证据,先签名盖章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经办人在已经签名盖章的合同文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原件,同时将已签名盖章的合同文件照片或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发送给对方。如异地签约方是个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确认合同签名是否系签约人本身书写。此外,为避免合同文件被替换,最好在合同上加盖骑缝印章或手印,或在每页签字。
2.个人签名应确保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建议其在签名处加按指印
签约人是个人的,一定要核实并确保其在合同上的签名与其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是一致。对于艺术签名或无法识别其姓名的签名,建议该签约人再以正楷字书写本人姓名,稳妥起见建议要求签约人在其签名处加按指印。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签约人否认其签字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对笔迹和指纹鉴定确认其真实性。
3.应确保用笔安全避免使用可擦笔书写签名
一般情况下,签约人不会在签字用笔问题上钻空子,因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市场上确实销售有热可擦笔或其他在一段时间后可以消除笔迹的签字笔。对于缺乏足够信任的交易对象,为避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可以提前准备正常的中性签字笔或钢笔,要求签约人使用准备好的笔签字。如果对方对使用该签字笔有异议的,各方可协商共同前往文具店购买正常的签字笔书写相关内容。
4.根据合同约定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
签约主体是自然人的,应由该签约主体本人签名,稳妥起见可以要求签约人签字后加按指印。《民法典》也明确了“按指印”这种签约方式。
签约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要审查合同约定仅“盖章”即可,还是要求“签名”并“盖章”。比如:“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时生效”,表示个人签字,企业盖章即可;“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理解为“签名”并“盖章”,比如签约主体是公司的,既要求公司盖章又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22条第3款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根据该规定,还是需要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在“签名、盖章”约定的情况下,还是按照“签名”并“盖章”操作。
5.签订合同应使用正式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一般情况下,作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大家都会使用正式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但也不排除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技术专用章、项目部印章等在合同上盖章的情形,在发生纠纷时一旦有当事人对印章问题提出质疑,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证据综合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因此,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一旦发现加盖印章存在问题的,应要求该签约主体在合同书上重新加盖正式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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